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细则

2015-05-14 国家旅游局 标签:

根据《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和《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GB/T26358-2010)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本细则共分为两个部分:

细则一:旅游度假区等级基础评价评分细则

细则二:旅游度假区等级综合评分细则

各等级旅游度假区需达到如下条件:

 

细则一

细则二

强制性指标

综合评价表(100分)

总分(1000分)

游客分(100分)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达标

85

900

85

省级旅游度假区

达标

70

750

70

细则一:旅游度假区等级基础评价评分细则

说明:

1、本细则共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强制性指标,主要依据《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GB/T26358-2010)中规定的旅游度假区的基本条件;第二部分为资源环境与度假产品综合评价。

2、进行第一部分强制性指标评价时,须对每一项指标进行评分,结果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种:10项指标均达标时,总评为“达标”;有任意一项或以上指标不达标,总评为“不达标”。

3、进行第二部分资源环与度假产品综合评价时,由评定组成员分别对评价项目计分,最后计算算术平均分。

4、第一部分强制性指标,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均须“达标”;第二部分资源环境与度假产品综合评价,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须达到85分,省级旅游度假区须达到70分。


第一部分 强制性指标

 

 

指标内容

是否达标

1

应具备适宜度假的气候条件和环境,区内无被污染的水体、空气或土壤,无多发性不可规避的自然灾害。

 

2

应具有明确的空间边界和统一有效的管理机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面积应不小于8km2;省级旅游度假区面积应不小于5 km2

 

3

应具备至少3 个国际品牌或国际水准的度假酒店。

 

4

以接待过夜游客为主,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过夜游客中应有至少1/3平均停留3夜以上或2/3平均停留2夜以上;省级旅游度假区过夜游客中至少1/3平均停留2夜以上。

 

5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过夜游客中省外游客比重应不低于1/3。

 

6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住宿接待设施总客房数应不小于1000间,省级旅游度假区住宿接待设施总客房数应不小于500间。

 

7

旅游度假区内用于出售的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与旅游接待设施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大于1:2。

 

8

近3年来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总评

 

注: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国家标准,其中空气质量应达到GB3095的二类区标准,地表水质量应达到GB 3838的IV类标准。各种设施的卫生与安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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