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规划评审的相关规定如下
《旅游规划通则》中关于旅游规划评审的规定:
8.1 旅游规划评审
8.1.1 旅游规划评审方式
8.1.1.1 旅游规划文本、图件及附件的草案完成后,由规划委托方提出申请,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8.1.1.2 旅游规划评审采用会议审查方式。规划成果应在会议召开五日前送达评审人员审阅。
8.1.1.3 旅游规划评审,需经全体评审人员讨论、表决,并有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人员同意,方为通过。评审意见应形成文字性结论,并经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评定意见方为有效。
8.1.2 旅游规划评审人员的组成
8.1.2.1 旅游发展规划评审人员由规划委托方与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商定;旅游区规划的评审人员由规划委托方商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旅游规划评审组由7人以上组成。其中行政管理部门代表不超过1/3,本地专家不少于1/3。规划评审小组设组长1人,根据需要可设副组长1~2人。组长、副组长人选由委托方与规划评审小组协商产生。
8.1.2.2 旅游规划评审人员应由经济分析专家、市场开发专家、旅游资源专家、环境保护专家、城市规划专家、工程建筑专家、旅游规划管理官员、相关部门管理官员等组成。
8.1.3 旅游规划评审重点
旅游规划评审应围绕规划的目标、定位、内容、结构和深度等方面进行重点审议,包括:①旅游产业定位和形象定位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客观性;②规划目标体系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行性;③旅游产业开发、项目策划的可行性和创新性;④旅游产业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的科学性、可行性;⑤旅游设施、交通线路空间布局的科学合理性;⑥旅游开发项目投资的经济合理性;⑦规划项目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客观可靠性;⑧各项技术指标的合理性;⑨规划文本、附件和图件的规范性;⑩规划实施的操作性和充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