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 LY/T1755-2008)
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
Constructionregulationofnationalwetlandpark
2008-09-03发布2008-12-01实施
国家林业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湿地研究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林业局湿地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丽娟、张曼胤、王义飞。
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的基本原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其功能分区和建设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LY/T5132-1995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湿地wetlands
天然或人造、永久或暂时之死水或流水、淡水、做成或成水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海水区。
3.2
湿地公园wetlandpark
拥有一定规模和范围,以湿地景观为主体,以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为核心,兼顾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展示、科普宣教和湿地合理利用示范,蕴涵一定文化或美学价值,可供人们进行科学研究和生态旅游,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湿地区域。
3.3
国家湿地公园nationalwetlandpark
经国家湿地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湿地公园。
4总则
4.1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应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防止湿地退化的基本要求出发,通过适度人工干预,保护、修复或重建湿地景观,维护湿地生态过程,展示湿地的自然和人文景观,实现湿地的可持续发展。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要根据湿地保护和区域经济发展等进行统筹规划;根据湿地的地域特点和保护目标合理布局;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可以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分期建设。
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因地制宜。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应重点突出湿地景观,保留湿地的生态特征;最大限度维持区域的自然风貌,体现特色;在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展示和湿地合理利用示范、湿地自然景观和湿地人文景观营造时要因地制宜。
4.2建设目标
在对湿地生态系统有效保护的基础上,示范湿地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为公众提供体验自然、享受自然的休闲场所。
5设立的基本条件
5.1面积
国家湿地公园的面积应在20hm2以上。
国家湿地公园中的湿地面积一般应占总面积的60%以上。
5.2整体风貌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筑设施、人文景观及整体风格应与湿地景观及周围的自然环境相协调。
5.3湿地生态系统
国家湿地公园中的湿地生态系统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以是受到人类活动影响的自然湿地或人工湿地。
湿地生态需水应得到保证。
湿地水质应符合GB3838-2002的要求。
5.4科普宣教
国家湿地公园应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可以开展湿地科普教育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活动。
5.5管理条件
国家湿地公园应设有管理机构,区域内无土地权属争议。
6功能分区
6.1分区结构
国家湿地公园一般包括湿地保育区、湿地生态功能展示区、湿地体验区、服务管理区等区域。
6.2分区内容
6.2.1湿地保育区
具有特殊保护价值,需要保护或恢复的湿地区域。
需要保护的湿地区域一般具有相对明显的湿地生态特征和完整的湿地生态过程,或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或是湿地生物的栖息场所或迁徙通道。对有潜在生态价值的受损湿地,进行湿地恢复。
在湿地保育区内,可以针对特别需要保护或恢复的湿地生态系统、珍稀物种的繁殖地或原产地设置禁区或临时禁入区。
6.2.2湿地生态功能展示区
展示湿地生态特征、生物多样性、水质净化等生态功能的区域。
6.2.3湿地体验区
国家湿地公园内的湿地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分布的湿地区域。
可以体验湿地农耕文化、渔事等生产活动,示范湿地的合理利用,本区域允许游客进行限制性的生态旅游、科学观察与探索,或者参与农业、渔业等生产过程。
6.2.4服务管理区
服务管理区是指在湿地生态特征不明显或非湿地区域建设的可供游客进行体憩、餐饮、购物、娱乐、医疗、停车等活动,以及管理机构开展科普宦教和行政管理工作的场所。
7主要建设内容
7.1保护恢复工程建设
7.1.1保护工程建设
针对需要保护的湿地生态系统和生物物种开展的工程。
包括隔离设施、管护站点和保护警示标识等设施建设。
7.1.2恢复工程建设
包括湿地基底恢复、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修复或重建以及水文水质恢复等内容,可以建设水中生境岛屿、开阔水域、河流片段、浅水滩涂以及带水沼泽等,以营造或恢复适合湿地生物栖息的生境。
湿地基底恢复可以通过采取工程措施,对湿地的地形、地貌进行改造,维护基底的稳定性。
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修复或重建可以通过植物配置、动物放养、鸟类招引等措施,恢复湿地生态系统结构的完整。所用的动植物物种应采用本地种。
湿地水文水质恢复包括湿地水文条件的恢复和湿地水质的改善。湿地水文条件的恢复可通过补水、滞水等措施来实现。湿地水质的改善可通过控制进入湿地公园水体的污染源,改造植被结构来实现。
7.2景观建设
7.2.1水体景观建设
湿地公园内的湖泊、溪流、泡沼、滩涂以及库塘等以水为主体的景观建设。
水体景观的边坡宜采用自然或生态的护岸措施。
7.2.2植被景观建设
湿地公园内以雏护湿地生态系统和满足游客观赏需求的植物的配置与管理。
应以湿生植物、挺水植物、浮水植物和沉水植物等湿地植物为主。
应考虑植物种类和景观的多样性以及水体净化等生态功能的需求,所用的植物物种应采用本地种。
7.2.3人文景观建设
各种源于湿地的具有文化内涵的景观建设。
应与周边湿地自然景观相协调,体现地域特色。
应优先采用生态材料和工艺。
7.3宣教工程建设
7.3.1解说与宣教标识系统建设
解说系统是指通过讲解或物品展示等形式,宣传湿地和环保知识的材料及相关设备设施。
国家湿地公园应设立标志、标识、标牌和解说牌等,标志、标识、标牌和解说牌‘应设置合理、图文清晰、科学规范、整洁美观,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国家湿地公园应配备充足的文字、图片和多媒体等展示设施。
解说与宣教标识系统所用材料应符合有关环保要求。
7.3.2宣教中心建设
国家湿地公园宣教中心应有固定的场所,一般设在服务管理区内。宣教中心应展示国家湿地公园所处的地理位置、区域概况及与湿地生态系统相关的知识等。
7.4科研监测工程建设
包括科研监测仪器的配备、科研监测设施的建设等。
7.5游览设施建设
7.5.1指示牌
国家湿地公园的边界、出入口、功能区、景观、游径端点和险要地段,应设置明显的指示牌,以表达界限、指导方向、阐述园规、介绍情况、提示警告等信息。
指示牌的色彩和规格,应根据设置地点、指示内容等具体情况进行设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标识符号,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7.5.2游步道建设
一般道路不建议使用柏油、水泥等人工材料,游步道建议采用生态材料铺设。
7.5.3交通工具
各种旅游机动车(船),应以电瓶车(船)或石油液化气车(船)为主。
7.6安全、卫生工程建设
按照LY/T5132-1995中6.5“安全、卫生工程”条款的相关内容进行建设。
7.7管理能力建设
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恢复和合理利用,及经营管理工作。
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应配备必要的管理巡护设备。
参考文献
[1]赵学敏.湿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家园[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5.120-123.
[2]崔丽娟,SiephaneAsselin.湿地恢复手册――原则・技术与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建筑工
业出版社,2006.
[3]崔丽娟,张曼胤,王义飞.湿地功能研究进展,世界林业研究,2006.19(3).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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