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建设活动、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市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市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未依法经规划、市容等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各类建筑均属违法建筑。
三、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和市容的违法建筑,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容主管部门依法认定为必须拆除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建设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将依法予以拆除。
四、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无法确定归属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在公共媒体或者违法建筑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建设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满,仍无法确定违法建筑归属的,将依法予以拆除。
五、拆除违法建筑所涉及单位和个人财物的清理、搬移和保管,均自行负责;违法建筑无法确定归属的,其财物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妥善保管。
六、拆除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七、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市建委、市国土局、市园林局、市公安局及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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