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招标评标活动经费和工作责任
四、招标评标活动经费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招标组织单位的招标评标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按招标课题标底的5%给予补助,最低补助金额1万元。
第二十三条 招标组织单位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给予劳务补贴,有关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工作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招标组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归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标资格的处罚,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招标代理过程中有关招标人的规定的;
(二)违反或未达到与招标人签署书面代理协议规定的内容的;
(三)串通招标人、投标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归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被选定为中标者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二)串通投标的;
(三)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行贿的;
(四)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五)中标后向他人转让中标课题,或将中标课题的关键性或核心工作委托他人完成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归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处罚。
(一)非法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二)评标结果未公布前,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情况的;
(三)中标人未与招标人签署合同书前,向他人透露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课题办的工作人员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国家文物局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宣布中标无效时,应当按本办法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六、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招标投标评标活动中,本办法未做规定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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