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

2009-05-18 网络 标签:

       动物园的规划和建设



              第二章 动物园的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动物园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园林和绿化规划,并进行统筹安排,协调发展。 
  第六条 需要新建动物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动物资源和技术条件、管理人员配备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动物园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果应当公示。 
  第七条 动物园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环境优美、适于动物栖息、生长和展出、保证安全、方便游人的原则,遵照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八条 动物园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设计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第九条 动物园规划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园总体布局规划; 
  (二)饲养动物种类、数量,展览分区方案,分期引进计划; 
  (三)展览方式、路线规划,动物笼舍和展馆设计,游览区及设施规划设计; 
  (四)动物医疗、隔离和动物园管理设施; 
  (五)绿化规划设计,绿地和水面面积不应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基础设施规划设计; 
  (七)商业、服务设施规划设计; 
  (八)人员配制规划,建设资金概算及建设进度计划等; 
  (九)建成后维护管理资金估算。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动物园规划、审批时,应当将动物园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符合动物生活习性要求; 
  (二)方便游览观赏; 
  (三)保证动物、游人和饲养人员的安全; 
  (四)饲养人员管理操作方便; 
  (五)规定的设施齐全。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动物园规划审批时,应当将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果应当公示。 
  动物园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动物园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动物园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竣工后按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已被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 
  第十四条 动物园扩大规模、增加动物种类,必须在动物资源、动物笼舍、饲料、医疗等物质条件和技术、管理人员都具备的情况下稳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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