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8-12-12 绿维创景 标签: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届登记。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 

    第四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本文关键字: 查看更多

关注绿维文旅
微信号:lwcj2005
公众号:绿维文旅
创意经典·落地运营
泛旅游规划设计机构
文旅康养·特色小镇·乡村振兴开发运营服务商

好创意、可落地一流规划在绿维

新鲜资讯、原创观点、专题研究、实战案例,每天精选分享

四甲广告
数字文化馆
乡村振兴
主营业务

旅游运营回答

如何做好旅游策划
第一, 精准的定位旅游景区定位,是景区开发的第一步,也是为旅游景区开局找魂的[详情]
特色小镇如何运营
1,运营体系一定要走在小镇实施的前边。只有将运营工作前置,小镇的生命机能才[详情]
特色小镇的发展架构有哪些?
1、以特色产业为引擎的泛产业聚集结构特色小镇主要聚焦自身优势的特色产业;[详情]
十四五应该如何编制?
为编制好地方“十四五”规划纲要,绿维文旅认为可以采取如下七大编[详情]
旅游运营与地产开发杂志
旅游运营与地产开发电子期刊

专题导航:旅游规划|旅游策划|景区提升|全域旅游|特色小镇|乡村旅游|田园综合体|温泉规划|景区规划|旅游小镇|主题公园|度假区规划

扫一扫 订阅“绿维微信电子刊”
旅游·小镇·乡村振兴
收藏干货,共享案例
官方微信账号:绿维文旅lwcj2005

中国旅游规划四甲级资质单位-北京绿维文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网络营销支持:北京绿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规划设计咨询热线:400-068-8099 Email:web@lwcj.com 邮编:100007 绿维创景联系方式,策划、规划、设计等项目咨询QQ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107号科林大厦D座 京ICP备12033662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17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