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之十二

2008-12-12 绿维创景 标签:

      

8.2 沉井

  8.2.1 沉井主体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浇筑,分节制作时,施工缝的防水措施应根据其防水等级按本规范表3.3.1-1 选用。

  8.2.2 沉井施工缝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4.1.22 条的有关规定。固定模板的螺栓穿过混凝土井壁时,螺栓部位的防水处理应符合本规范
     4.1.24条的有关规定。

  8.2.3 沉井的干封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水位应降至底板底高程500mm以下,降水作业应在底板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且沉井内部结构完成并满足抗浮要求后,方可停止;

  2 封底前井壁与底板连接部位应凿毛并清洗干净;

  3 待垫层混凝土达到50%设计强度后,浇筑混凝土底板,应一次浇筑,分格连续对称进行;

  4 降水用的集水井应用微膨胀混凝土填筑密实。

  8.2.4 沉井水下封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底混凝土水泥用量宜为350~400kg/m3,砂率为45%~50%,砂宜采用中、粗砂,水灰比不宜大于0.6,骨料粒径以5~40mm为宜。水下封
   底也可采用水下不分散混凝土;

  2 封底混凝土应在沉井全部底面积上连续均匀浇筑,浇筑时导管插入混凝土深度不宜小于1.5m;

  3 封底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从井内抽水,并检查封底质量,对渗漏水部位进行堵漏处理;

  4 防水混凝土底板应连续浇筑,不得留施工缝,底板与井壁接缝处的防水措施按本规范表3.3.1-1 选用,施工要求应符合本规范4.1.22 条
   中的有关规定。

  8.2.5 当沉井与位于不透水层内的地下工程连接时,应先封住井壁外侧含水层的渗水通道。

  8.3 地下连续墙

  8.3.1 地下连续墙应根据工程要求和施工条件划分单元槽段,应尽量减少槽段数量。墙体幅间接缝应避开拐角部位。

  8.3.2 地下连续墙用作结构主体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用作防水等级为一级的地下工程墙体;

  2 墙的厚度宜大于600mm;

  3 选择合适的泥浆配合比或降低地下水位等措施,以防止塌方。挖槽期间,泥浆面必须高于地下水位500mm以上,遇有地下水含盐或受化学
   污染时应采取措施不得影响泥浆性能指标;

  4 墙面垂直度的允许偏差应小于墙深的1/250;墙面局部突出不应大于100mm;

  5 浇筑混凝土前必须清槽、置换泥浆和清除沉渣沉渣,厚度不应大于100mm,并将接缝面的泥土、杂物用专用刷壁器清刷干净;

  6 钢筋笼浸泡泥浆时间不应超过10h。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70mm;

  7 幅间接缝方式应优先选用工字钢或十字钢板接头,并应符合设计要求。使用的锁口管应能承受混凝土灌注时的侧压力,灌注混凝土时不
   得位移和发生混凝土绕 管现象;

  8 混凝土用的水泥强度等级,不应低于32.5MPa,水泥用量不应少于370kg/m3,采用碎石时不应小于400kg/m3,水灰比应小于0.6,坍落度
   应为200±20mm,石子粒径不宜大于导管直径的1/8。浇筑导管埋入混凝土深度宜为1.5 6m,在槽段端部的浇筑导管与端部的距离宜为1
   1.5m,混凝土浇筑必须连续进行冬季施工时应采取保温措施,墙顶混凝土未达到设计强度50%时,不得受冻;

  9 支撑的预埋件应设置止水片或遇水膨胀腻子条,支撑部位及墙体的裂缝、孔洞等缺陷应采用防水砂浆及时修。补墙体幅间接缝如有渗漏
   ,应采用注浆嵌填弹性密封材料等进行防水处理,并做引排措施;

  10 顶板、底板的防水措施应按本规范表3.3.1-1 选用。底板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停止降水,并应将降水井封堵密实;

  11 墙体与工程顶板、底板、中楼板的连接处均应凿毛,清洗干净,并宜设置1~2道遇水膨胀止水条,其接驳器处宜喷涂水泥基渗透结晶型
    防水涂料或涂抹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

  8.3.3 做地下连续墙与内衬构成的复合式衬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作防水等级为一、二级的工程;

  2 墙体施工应符合本规范8.3.2 条3~10 款的规定,并按设计规定对墙面凿毛与清洗,必要时施作水泥砂浆防水层或涂料防水层后,再浇
   筑内衬混凝土;

  3 当地下连续墙与内衬间夹有塑料防水板的复合式衬砌时,应根据排水情况选用相应的缓冲层和塑料防水板,并按本规范4.5 和6.4 中的
   有关规定执行;

  4 内衬墙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浇筑,其缝应与地下连续墙墙缝互相错开。施工缝、变形缝、诱导缝的防水措施应按本规范表3.3.1-1选用,其
   施工要求应符合本规范.1.22 条及5.1 中的有关规定。

  8.4 逆筑结构

  8.4.1 直接用地下连续墙作墙体的逆筑结构应符合本规范8.3.1、8.3.2 条的有关规定。

  8.4.2 采用地下连续墙和防水混凝土内衬的复合式逆筑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作防水等级为一、二级的工程;

  2 地下连续墙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8.3.2 条3~8 款和10款的有关规定;

  3 顶板楼板及下部500mm的墙体应同时浇筑,墙体的下部应做成斜坡形;斜坡形下部应预留300~500mm空间,待下部先浇混凝土施工14d 后
   再行浇筑;浇筑前所有缝面应凿毛,清除干净,并设置遇水膨胀止水条,上部施工缝设置遇水膨胀止水条时,应使用胶粘剂和射钉(或水
   泥钉)固定牢靠。浇筑混凝土应采用补偿收缩混凝土。防水处理见图8.4.2范5.6 中的有关规定;

  

  4 底板应连续浇筑,不宜留施工缝,底板与桩头相交处的防水处理应符合本规范5.6 中的有关规定。

  8.4.3 采用桩基支护逆筑法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于各防水等级的工程;

  2 侧墙水平、垂直施工缝,应有二道防水措施;宜用遇水膨胀止水条和防水涂料;

  3 逆筑施工缝、底板、底板与桩头的做法应符合本规范8.4.2 条3 4 款的规定。

  8.5 锚喷支护

  8.5.1 喷射混凝土施工前,应视围岩裂隙及渗漏水的情况,预先采用引排或注浆堵水。

  采用引排措施时,应采用耐侵蚀、耐久性好的塑料盲沟、弹塑性软式导水管等柔性导水材料。

  8.5.2 锚喷支护用作工程内衬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适用于防水等级为三四级的工程;

  2 喷射混凝土的抗渗等级,不应小于S6。喷射混凝土宜掺入速凝剂、减水剂、膨胀剂或复合外加剂等材料,其品种及掺量应通过试验确
   定;

  3 喷射混凝土的厚度应大于80mm,对地下工程变截面及轴线转折点的阳角部位,应增加50mm 以上厚度的喷射混凝土;

  4 喷射混凝土设置预埋件时,应做好防水处理;

  5 喷射混凝土终凝2h后,应喷水养护,养护的时间不得少于14d。

  8.5.3 锚喷支护作为复合式衬砌一部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适用于防水等级为一、二级工程的初期支护;

  2 锚喷支护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8.5.2 条2~5 款的规定。

  8.5.4 根据工程情况可选用锚喷支护、塑料防水板、防水混凝土内衬的复合式衬砌,也可把锚喷支护和离壁式衬砌、锚喷支护和衬套结合
     使用。

9 其他

  9.0.1 地下工程与城市给水排水管道的水平距离宜大于2.5m,限于条件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时,地下工程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9.0.2 地下工程在施工期间对工程周围的地表水,应采取有效的截水排水、挡水、和防洪措施,防止地面水流入工程或基坑内。

  9.0.3 地下工程雨季进行防水混凝土和其他防水层施工时应有防雨措施。

  9.0.4 明挖法地下工程的结构自重应大于静水压头造成的浮力,在自重不足时必须采用锚桩或其他措施。抗浮力安全系数应大于1.05~
     1.1。 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的抗浮力措施。

  9.0.5 明挖法地下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水位应降至工程底部最低高程500mm 以下降水作业应持续至回填完毕;

  2 工程底板范围内的集水井,在施工排水结束后应用微膨胀混凝土填筑密实;

  3 工程顶板、侧墙留设大型孔洞,如出入口通道、电梯井口、天棚口等,应采取临时封闭、遮盖措施。

  9.0.6 明挖法地下工程的混凝土和防水层的保护层在满足设计要求、检查合格后,应及时回填。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基坑内杂物应清理干净,无积水;

  2 工程周围800mm以内宜用灰土、粘土或亚粘土回填,其中不得含有石块、碎砖、灰渣及有机杂物,也不得有冻土。

  回填施工应均匀对称进行,并分层夯实。人工夯实每层厚度不大于250mm,机械夯实每层厚度不大于300mm,并应防止损伤防水层;

  3 工程顶部回填土厚度超过500mm时,才允许采用机械回填碾压。

  9.0.7 地下工程上的地面建筑物四周应作散水,宽度不宜小于800mm,散水坡度宜为5%。

  9.0.8 地下工程建成后,其地面应进行整修,地质勘察和施工留下的探坑等应回填密实,不得积水。不宜在工程顶部设置蓄水池或修建水
     渠

  9.0.9 地面新建工程破坏已建地下工程的防水层时,地面工程承建单位必须将其修缮完整。

  10 地下工程渗漏水治理

  10.1 一般规定

  10.1.1 地下工程渗漏水治理应遵"堵排结合、因地制宜、刚柔相济、综合治理"的原则。

  10.1.2 渗漏水治理前应掌握工程原防、排水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资料。

  10.1.3 渗漏水治理施工时应按先顶(拱)后墙而后底板的顺序进行,应尽量少破坏原有完好的防水层。

  10.1.4 有降水和排水条件的地下工程,治理前应做好降水和排水工作。

  10.1.5 治理过程中应选用无毒、低污染的材料。

  10.1.6 治理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劳动保护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施工技术规定。

  10.1.7 地下工程渗漏水治理,必须由防水专业设计人员和有防水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完成。

  10.2 治理顺序

  10.2.1 地下工程渗漏水治理前应调查以下内容:

  1 渗漏水的现状、水源及影响范围;

  2 渗漏水的变化规律;

  3 衬砌结构的损害程度;

  4 结构稳定情况及监测资料。

  10.2.2 渗漏水的原因分析应从设计、施工、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

  1 掌握工程原设计、施工资料,包括防水设计等级、防排水系统及使用的防水材料性能、试验数据;

  2 工程所在位置周围环境的变化;

  3 运营条件、季节变化、自然灾害对工程的影响。

  10.2.3 渗漏水治理过程中,应严格每道工序的操作,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0.2.4 随时检查治理效果。做好隐蔽施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2.5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2 施工资料齐全,包括施工技术总结报告、所用材料的技术资料、施工图纸等。

  10.3 材料选用

  10.3.1 衬砌后注浆宜选用特种水泥浆、掺有膨润土、粉煤灰等掺合料的水泥浆、水泥砂浆。

  10.3.2 衬砌内注浆宜选用超细水泥浆液,环氧树脂、聚氨酯等化学浆液。

  10.3.3 防水抹面材料宜选用掺各种外加剂、防水剂、聚合物乳液的水泥净浆、水泥砂浆、特种水泥砂浆等。

  10.3.4 防水涂料宜选用水泥基渗透结晶型类、聚氨酯类、硅橡胶类、水泥基类、聚合物水泥类、改性环氧树脂类、丙烯酸酯类、乙烯-醋
      酸乙烯共聚物类(EVA)等涂料。

  10.3.5 导水排水材料宜选用塑料排水板,铝合金、不锈钢金属排水槽,土工织物与塑料复合排水板、渗水盲管等。

  10.3.6 嵌缝材料宜选用聚硫橡胶类、聚氨酯类等柔性密封材料或遇水膨胀止水条。

  10.4 治理措施

  10.4.1 大面积严重渗漏水可采用下列处理措施:

  1 衬砌后和衬砌内注浆止水或引水,待基面干燥后,用掺外加剂防水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挂网水泥砂浆或防水涂层等加强处理;

  2 引水孔最后封闭;

  3 必要时采用贴壁混凝土衬砌加强。

  10.4.2 大面积一般渗漏水和漏水点,可先用速凝材料堵水,再做防水砂浆抹面或防水涂层加强处理

  10.4.3 渗漏水较大的裂缝,可用速凝浆液进行衬砌内注浆堵水,渗水量不大时,可进行嵌缝或衬砌内注浆处理,表面用防水砂浆抹面或防
      水涂层加强

  10.4.4 结构仍在变形未稳定的裂缝应待结构稳定后再进行处理处理方法按本规范10.4.3 条执行

  10.4.5 有自流排水条件的工程除应做好防水措施外还应采用排水措施。

  10.4.6 需要补强的渗漏水部位,应选用强度较高的注浆材料,如水泥浆、超细水泥浆、环氧树脂、聚氨酯等浆液处理,必要时可在止水后
      再做混凝土衬砌。

  10.4.7 锚喷支护工程渗漏水部位,可采用引水带、导管排水,喷涂快凝材料及化学注浆堵水。

  10.4.8 细部构造部位渗漏水处理可采用下列措施:

  1 变形缝和新旧结构接头,应先注浆堵水,再采用嵌填遇水膨胀止水条、密封材料或设置可卸式止水带等方法处理;

  2 穿墙管和预埋件可先用快速堵漏材料止水后,再采用嵌填密封材料、涂抹防水涂料、水泥砂浆等措施处理;

  3 施工缝可根据渗水情况采用注浆、嵌填密封防水材料及设置排水暗槽等方法处理,表面增设水泥砂浆、涂料防水层等加强措施。

  附录A 劳动保护

  A.0.1 使用有毒材料时,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享受劳保福利和营养补助,并应定期体检。

  A.0.2 配制和使用有毒材料时,必须着防护服,戴口罩、手套和防护眼镜,严禁毒性材料与皮肤接触和入口。

  A.0.3 有毒材料和挥发性材料应密封贮存,妥善保管和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A.0.4 使用易燃材料时,应严禁烟火。

  A.0.5 使用有毒材料时,施工现场应加强通风。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执
   行时,写法为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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