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条文说明GB 50108-2001之一
200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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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级标准中明确规定漏点数量、每个漏点的最大渗漏量,单个湿迹的最大面积,以便于工程验收。修订后的标准严于原定的标准,是考
虑三级标准的工程对防水仍有一定的要求,标准过低会影响使用。在地下工程中,顶(拱)的渗漏水一般为滴水,而侧墙则多呈流挂湿迹
的形式,当侧墙的最大湿迹面积小于0.3 时,此处的渗漏仍可认为符合三级标准。
4 防水等级为四级的工程的渗漏水量保留了原整个工程渗漏水量的数值,增加了任一局部的渗漏水量的数值,其任意100 防水面积渗漏水
量为整个工程渗漏水量的2倍。这是参照20世纪90年代德国STUVA 防水等级中的规定,该规定中100m区间渗漏水量是10m 区间的1/2,是
1m区间的1/4。
3.2.2 (原规范2.2.2 修改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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