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首章
关于发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6〕2618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为国家标准, 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第546号通知的要求,由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会同全国各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编制组对全国各地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幼儿师范学校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开展了必要的试验测定工作,并广泛征求全国有关设计、施工、科研、大专院校等单位的意见,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选址和总平面布局,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和生活服务用房,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层数、净高和建筑构造,交通与疏散,室内环境,建筑设备。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986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为确保中小学、中等师范、幼儿师范的学校建筑设计质量,创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筑设计。
第1.0.3条 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教学功能要求,有利于学生安全及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学校用地。
第1.0.4条 学校建筑设计应根据各地区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各民族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第1.0.5条 学校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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