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七章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1 一般规定
7.1.1 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7.1.2 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7.1.3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
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应小于0.10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注: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7.2 消防用水量
7.2.1 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高层建筑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2.2 高层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7.2.2的规定。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 表7.2.2
注:建筑高度不超过50m,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超过20L/s,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5L/s。
7.2.3 高层建筑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7.2.4 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它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3.1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
7.3.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
7.3.2.1 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7.3.2.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
7.3.3 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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