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造价标准之一
一、总 则
1、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计价,按工程实物量、以综合单价形式编制、接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深圳市建设局是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站)是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职能机构,实施市政维修工程造价的监督和管理。
3、本计价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政中、小型维修、保养工程,不适用于市政新建、扩建、改建、大修工程。
4、凡从事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计价业务时,应按本规定执行。
二、 综合价格
1、市造价管理站根据不同时期的各种“动态”因素的变化情况,将定期或不定期测算和发布各个时期的综合价格和调整系数,并在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上公布,供从事市政维修工程的有关单位计价时参考。
2、市政维修工程计价实行统一的工程项目划分,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的计量单位,统一的项目编码,统一的消耗量标准。市政维修工程项目及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是一定时期技术标准的反映,它必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施工组织和施工管理的改善和科技进步而变动;因此市造价管理站应根据工作需要对《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综合价格》(下简称“市政维修价格”)项目进行经常性的修改和补充。
3、“市政维修价格”的各项目综合价格是指完成该产品必须达到符合国家或地方技术质量标准所需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社会平均利润等之和。
4、“市政维修价格”已综合考虑了属一类安装工程的各种建筑用途、技术标准要求、施工方法、现场条件、企业性质、工程任务大小等因素的影响。其它工程类别的“市政维修价格”按“市政维修工程综合价格计算公式”计算。
三、 工程计价:
1、市政维修工程计价程序是根据《深圳市工程计价办法》(深府办〔1989〕932号文)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建筑工程综合价格》的计价程序修编的。标书中有关计价部份由下列组成:
(1)公共(综合)费用(称一号标书)。一是指为实现施工设计图纸有关工程项目,在施工前、后及期间必须发生的费用,如脚手架工程、桥梁工程垂直运输机构费、大型机械进退场费、余土余渣外运等;二是指在施工前和施工期间可能发生的项目费用,以及特殊项目费用,如履约担保手续费、工程保险费等,其格式与主要内容参见附表一。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费用(称二号标书)。是指施工图纸内分部分项工程量和相对各子目的工程成本与利润。其格式参见附表二。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划分、工程量的计算、计量单位等必须与“维修价格”中的规定相一致。如有缺项、可另增列项目,但需注明。
(3)总(报)价(称三号标书)。是包括上述二个标书费用之和再加税金的总(报)价。总(报)价必须加以说明其包括的范围和条件等。其格式参见附表三。
2、一号标书的项目费用一般为固定价,结算时除因经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及其引起施工方法的重大改变或招标文件与承包合同另有说明外,不因工程项目的项、量变化而调整。
3、二号标书中的项目单价为单位实物工程量的“综合价格”,原则上是固定价、结算时不予调整。但其工程量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调整。
(1)招标文件提供的实物量与招标图纸实际工程量不符,其工程量差应给予调整,单价以投标时的投标报价为准。
(2)经批准的施工设计图纸与招标图纸对比发生修改(即设计变更)而引起变化的实物量,单价以投标报价为准,但其主要材料价差,应按设计变更时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为准,予以调整。
4、工程项目所有材料的型号、品种、规格与“市政维修价格”所列的项目不符时,招标书应详细列出所用材料的要求,报价编制时可参照“市政维修价格”相应项目换算计价并加以说明。
5、在定价、施工、结算中发生造价纠纷,当事人应本着严肃、公平、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申请调处,也可向深圳市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6、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附表一: 一号标书(公共〈综合〉费用项目报价表)
序号 项目及内容说明 工程数量 计量单位 综合价格 合计金额 说 明
1 履约担保手续费
2 工程担保费
3 工程保险费(1)建筑工程一切险(2)第三者责任险(3)其它
4 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1)场外临时水、电、道路设施费(2)施工场地租用费(含占道费)(3)其它
5 维修工程临时顶架、脚手架搭拆费
6 大型机械使用费(1) 大型机械进退场费(2) 大型机械安拆费(3) 大型机械使用台班费
7 施工组织措施费(1) 保证合同工期措施费(2) 材料二次运输费(3) 维持交通增加费、临时交通便道修筑费(4) 抢修工程特殊措施费(5) 其它
8 定额外行政性收费(1) 余泥余渣倾倒堆放费(2) 上市政道路行驶增加费(3) 施工工地环卫费(4) 其他
9 施工垃圾、余泥、余渣外运费
10 三项费用:(1)工程竣工交工后维护保养增加费(2)工程现场管理用的财产和危险作业保险费(3)工程排污费
11 预算编制费:(1+2~10+二号标书合计-设备独立费)×0.3%
12 其它一号标书合价 元
注:上列项目在《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综合价格》中编有项目的,参照项目规定计算;未编有项目的,要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市府有关部门规定以及建设单位(业主)要求而编制。另有其它的项目可在“其它”栏中列出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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