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 第四章

2008-12-06 绿维创景 标签:建筑设计

      

 
第七节 厕所、盥洗室、浴室 

第4.7.1条 一般规定 
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二、各类建筑卫生设备设置的数量应符合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当采用非单件设备时,小便槽按每位0.60m长度计作一件,盥洗槽按每位0.70m长度计作一件; 
三、上述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直接自然通风,严寒及寒冷地区并宜设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五、楼地面、墙面(或墙裙)、小便槽面层应采用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蚀、易于清洗的材料; 
六、楼地面标高应略低于走道标高,并应有不小于 5‰的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浴室和盥洗室地面尚应防滑; 
七、室内上下水管和浴室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浴室热水管应防止烫人; 
八、厕所应设洗手盆,并应设前室或有遮挡措施; 
九、盥洗室宜设搁板、镜子、衣钩等设施; 
十、浴室应设洗脸盆和衣钩,浴室不与厕所毗连时应设便器,浴位较多时应设集中更衣室及更衣柜。 
第4.7.2条 隔间 
一、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4.7.2的规定: 

二、厕所隔间高度应为1.50~1.80m,淋浴和盆浴隔间高度应为1.80m。 
第4.7.3条 卫生设备间距 
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第一具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55m; 
二、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距不应小于0.70m; 
三、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 
四、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 
五、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 
六、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 
七、单侧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及双侧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八、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的外沿之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第八节 管道井、设备层 

第4.8.1条 管道井 
一、管道井的断面尺寸应符合管道安装、检修所需空间的要求。 
二、管道井应尽可能在每层靠公共走道的一侧设检修门或可拆卸的壁板。 
三、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四、管道井壁、检修门及管井开洞部分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4.8.2条 设备层 
一、设备层的净高应根据设备和管线的安装检修需要确定。 
二、设备层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当设备层设于地下室又无机械通风装置时,应在地下室外墙设总面积不小于地下室地板面积1/400的出风口或通风道。 
三、凡有给排水的设备层,应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和排水管路或接口。 
四、各种机房布置位置及其围护结构、管道穿越洞口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九节 烟道、通风道、垃圾管道 

第4.9.1条 烟道、通风道 
家用炉灶的烟道及室内自然通风道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烟道或通风道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二、烟道或通风道的断面、形状、尺寸和内壁应有利于排烟(气)通畅,防止产生滞阻、涡流、窜烟、漏气和倒灌等现象; 
三、同层和上下层不得使用同一孔道; 
四、使用支管道连接一个总管道时,每段支管道进出口的高度差不应小于一层,支管道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0.015m2,总管道净截面面积应通过计算确定; 
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 
六、烟道或通风道应伸出屋面,伸出高度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距离及积雪深度等因素来确定,但至少不应小于0.60m,顶部应有防倒灌措施; 
七、每层烟通的进烟口应设密封盖,通风道的进风口应设网片。 
第4.9.2条 垃圾管道 
一、管道宜靠外墙布置。管道主体府垂直并采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内壁需光滑、无渗漏、无突出物,其净截面面积一般不应小于0.50m×0.50m。 
二、垃圾出口应有较好的卫生隔离,底部存纳和出运垃圾的方式应与城市垃圾管理方式相适应。高层建筑应配合运输车设垃圾贮运室,并宜设冲洗排污设施。 
三、垃圾斗应以非燃烧体和耐腐蚀的材料制作,其构造应保证在开启和投放时垃圾和臭气不致外扬,并能自动关闭密合。高层建筑的垃圾斗宜设在专用小室内。 
四、管道顶部应有伸出屋面高度小于0.60m的排气管道, 
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0.05m2,并加设顶盖和网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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