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施工监理招标示范文件 第三章
2008-12-06
绿维创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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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施工监理合同标准条款
第l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1 “工程”是指甲方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1.2 “甲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承受人。
1.3 “乙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承受人。
1.4 “监理机构”是指乙方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1.5 “第三方”是指除甲方、乙方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1.6 “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1.7 “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1.8 “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9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判别以当地电台、电视台报导为准。具体标准如下:里氏五级以上地震,震中距施工现场五公里以内;一天以上台风,暴雨;38℃以上高温天气;由政府部门规定的停止施工的各项条件。
第2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3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乙方的义务
第4条 向甲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创建无渗漏住宅监控措施等相关文件,完成施工监理招标文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该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工程施工阶段常驻现场,如需更换该总监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5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甲方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甲方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6条 监理机构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甲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甲方,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7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甲方的义务
第8条 甲方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9条 甲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10条 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11条 甲方授权 为常驻现场代表,承担甲方的义务,负责与乙方联系。
第12条 甲方应当将授予乙方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13条 甲方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3.1 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13.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14条 甲方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施工监理合同专项条款中约定的设施。
乙方的权利
第15条 甲方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乙方以下监理权利:
15.1 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15.2 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建议权;
15.3 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甲方的建议权;
15.4 工程结构设计和其它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通过甲方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
15.5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
15.6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15.7 报经甲方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15.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含甲供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或甲方)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乙方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甲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
15.9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5.10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款。
第16条 监理机构在甲方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甲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甲方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甲方。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17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甲方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同时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甲方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甲方的权利
第18条 甲方有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订权;
第19条 甲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20条 乙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甲方同意;
第21条 甲方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日记、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种专项报告。
第22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如更换超过三次,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的责任
第23条 乙方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24条 乙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乙方过失而造成了损失,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
第25条 乙方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乙方的义务第5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招标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26条 乙方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乙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甲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甲方的责任
第27条 甲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28条 甲方如果向乙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乙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29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30条 由于甲方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
第31条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7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
第32条 甲方如果要求乙方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30天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当甲方认为乙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乙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甲方发出通知后14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次通知发出后30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33条 乙方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甲方又未对乙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1条或第32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甲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甲方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34条 乙方由于非自己的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35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酬金
第36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37条 如果甲方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乙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38条 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39条 如果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乙方发出异议的通知,但甲方不得拖延其它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40条 乙方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41条 乙方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甲方得到了经济效益,甲方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42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甲方或乙方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43条 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乙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甲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44条 乙方所有提交甲方的文件除书面正式资料外,还必须同时以电子邮件发甲方。
第45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争议的解决
第45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甲方与乙方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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