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ISO9000贯标制度手册之二
2008-12-06
绿维创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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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分包工程的验证
对分包工程的验证按本手册第10、第11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八节 业主提供产品的控制
8.1合同文件
8.1.1当业主将部分工程另作分包或提供部分物资时,合约估算部负责同业主洽商并在合同中明确公司的责任和权利,以不影响项目对工程计划及质量等管理为原则。
8.1.2当业主与其指定的分包商签定合同时,合约估算部应与业主洽商并以书面的形式确定公司对该分项工程的责任及对该分包商的管理权限,明确该分包商在权利义务方面无特殊性,以保证项目的统一管理和工程质量。
8.1.3对由业主推荐而由项目与之签定合同的分包商,合约估算部应对分包商进行预先评价,合格后再与分包商签定分包合同。当业主推荐的分包商没有通过/经过预先评价的分包商,合约估算部应书面向业主报告;当业主坚持使用该分包商时,合约估算部则应同业主确定项目对该分项工程的责任和权利。
8.1.4对业主提供的物资,物资采购部应在同业主签定合同时明确其提供物资的清单。清单中应包括业主提供物资的种类、数量、规格和相关的管理条件等。当在合同签定时尚不能准确标明其规格、数量的物资时,物资采购部应在合同中明确业主提供物资的种类和估算数量,具体的清单可在项目条件具备时再同业主办理。
8.2业主提供物资的验证
8.2.1对业主提供的物资,物资采购部必须按其类型、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等进行检验或验证,做好记录并保存物资的全部质量文件和资料。
8.2.2业主提供的物资虽然经过项目的验证,但不能免除业主提供合格物资的责任。
8.2.3对经验证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或质量文件资料不全的物资,物资采购部应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业主。
8.3业主提供物资的贮存和维护
8.3.1物资采购部负责对验证后的物资进行标识,并单独存放和妥善防护,防止任何由于贮存保管不当而造成的变质、损坏、丢失和混用,并定期检查物资状况。
8.3.2对业主提供的物资的贮存和维护,按本手册第15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8.3.3在贮存、维护过程中,如有丢失、损坏或不适用等情况,物资采购部应记录并向业主报告
8.4业主指定分包商的管理
8.4.1负责该分项工程的工程部负责组织施工中的协调工作,检验人员负责对业主指定分包商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8.4.2对业主与之签定合同的分包商的施工及管理,检验人员发现不合格时除向分包商指出并予以记录外,并及时报告业主并按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置。
8.4.3分包工程完工后,由分包商将整理好的相关工程竣工资料交项目,由技术准备部审核验收和保存。
第八节 业主提供产品的控制
8.1合同文件
8.1.1当业主将部分工程另作分包或提供部分物资时,合约估算部负责同业主洽商并在合同中明确公司的责任和权利,以不影响项目对工程计划及质量等管理为原则。
8.1.2当业主与其指定的分包商签定合同时,合约估算部应与业主洽商并以书面的形式确定公司对该分项工程的责任及对该分包商的管理权限,明确该分包商在权利义务方面无特殊性,以保证项目的统一管理和工程质量。
8.1.3对由业主推荐而由项目与之签定合同的分包商,合约估算部应对分包商进行预先评价,合格后再与分包商签定分包合同。当业主推荐的分包商没有通过/经过预先评价的分包商,合约估算部应书面向业主报告;当业主坚持使用该分包商时,合约估算部则应同业主确定项目对该分项工程的责任和权利。
8.1.4对业主提供的物资,物资采购部应在同业主签定合同时明确其提供物资的清单。清单中应包括业主提供物资的种类、数量、规格和相关的管理条件等。当在合同签定时尚不能准确标明其规格、数量的物资时,物资采购部应在合同中明确业主提供物资的种类和估算数量,具体的清单可在项目条件具备时再同业主办理。
8.2业主提供物资的验证
8.2.1对业主提供的物资,物资采购部必须按其类型、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等进行检验或验证,做好记录并保存物资的全部质量文件和资料。
8.2.2业主提供的物资虽然经过项目的验证,但不能免除业主提供合格物资的责任。
8.2.3对经验证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或质量文件资料不全的物资,物资采购部应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业主。
8.3业主提供物资的贮存和维护
8.3.1物资采购部负责对验证后的物资进行标识,并单独存放和妥善防护,防止任何由于贮存保管不当而造成的变质、损坏、丢失和混用,并定期检查物资状况。
8.3.2对业主提供的物资的贮存和维护,按本手册第15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8.3.3在贮存、维护过程中,如有丢失、损坏或不适用等情况,物资采购部应记录并向业主报告。
8.4业主指定分包商的管理
8.4.1负责该分项工程的工程部负责组织施工中的协调工作,检验人员负责对业主指定分包商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8.4.2对业主与之签定合同的分包商的施工及管理,检验人员发现不合格时除向分包商指出并予以记录外,并及时报告业主并按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置。
8.4.3分包工程完工后,由分包商将整理好的相关工程竣工资料交项目,由技术准备部审核验收和保存。
第九节 标识和可追溯性
9.1物资的标识
9.1.1物资采购部在向供应商订货时,除要求供应商提供物资进货单据、材质证明、合格证外,还应要求供应商对物资的名称、批号、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等标识清楚。
9.1.2物资进货时,应办理入库验收手续,建立进货记录和物资台帐。台帐中对进货日期、数量、使用、发放日期、使用部位等应标识清楚。领用时应有领料凭证。
9.1.3进入库房内的物资均应分类码放,并贴上标签以标明物资的名称、批号、规格、型号、数量、进货日期、货源地等。
9.1.4露天堆放的材料应按照类别、品种、规格分隔堆放、码齐,并用标牌标识其名称、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及检验和试验状态等;砼预制构件,应在构件的显著部位直接书写上述标识。
9.1.5对时效性较强的水泥、外加剂、掺合料等材料,要按照不同品种、标号、出厂进场的时间,分区堆放码齐,做到标牌明显,并采取先进先出的措施。
9.1.6对现场加工好的钢筋半成品,应按不同的结构编号堆放,并将标识牌绑扎在钢筋半成品上。
9.1.7对生产厂家出厂已在物资包装(含捆扎)上悬挂的标牌及其它标识,项目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拆扔。
9.1.8标牌应设置在物资存储场地通道附近的明显位置上,标牌要清晰醒目。入库物资的标签应悬挂在料架上方。
9.1.9对物资存贮器上的标识应予以妥善保持,当存贮器中的物资更换时,贮存单位必须同时更换存贮器上的标识。
9.2施工过程的标识
9.2.1施工过程的标识主要是以检验和试验记录及质量检验评定的记录来实现的(如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文件编号:京建质〔1996〕418号)。
9.2.2由质量部组织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评及隐蔽工程验收,在记录表上用文字、简图进行标识,标明其工程部位、作业人员、施工日期、验评日期等。
9.2.3施工过程中需进行检验和试验的工序,以检验和试验报告作为工序的标识。检验和试验报告中应表明工序名称、施工部位、送检及报告日期、试验结果等。
9.2.4土建工程部应按不同的施工阶段、不同的要求,作出现场测量标志、测量成果图和成果记录。
9.2.5工程竣工后由质量部负责与业主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填写规定的表格,经有关各方签字后作为工程最终结果的标识。
9.3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
9.3.1物资和施工过程在检验和试验后,应对其检验和试验状态进行标识,以表明其经检验和试验后合格与否。
9.3.2检验和试验状态分为未检验、已检验合格、已检验不合格和已检验待确定四种状态。
9.3.3负责标识的单位应保护好标识,发现标识不清或无标识的情况,应立即处理、补做。
9.3.4物资的检验和试验状态
9.3.4.1物资采购部负责对其控制物资的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对分包商采购的物资,负责管理该分包商的工程部指导与监督其按本程序规定对物资的检验和试验状态进行标识。
9.3.4.2 对物资的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采取挂标签、立标牌、作记录等方法。
9.3.5过程的检验和试验状态
9.3.5.1 未经检验和试验的过程不做标识。
9.3.5.2 对过程的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均采用记录形式进行。记录中应标明过程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确保作业人员(包括分包商)清楚过程所处的状态。
9.3.5.3过程经初步检验判为不合格、且处于待评审处理时,为已检验待确定状态。此状态由质量员以书面文件为标识通知作业负责人。
9.3.6工程最终检验和试验状态
工程最终检验和试验状态为政府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最后核定的单位工程评定表中所标识的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状态。
9.3.7物资采购部负责监督检查物资的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的实施情况,质量部负责监督检查过程的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的实施情况。
9.4追溯
9.4.1物资的追溯
当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时,可依据问题的工程部位、施工日期、 使用材料,按物资台帐、领料凭证及进货单据对物资进行追溯;也可因为发现物资使用问题对施工过程进行追溯。
9.4.2施工过程的追溯
可根据出现问题的工程部位、施工日期、作业人员,查阅分部分项工程有关施工记录、质量验评表、施工日志进行追溯。
9.5分包工程的标识
各工程部应要求起各自管辖的分包商对其物资和施工过程进行标识,并对分包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节 施工过程控制
10.1一般过程的控制
10.1.1工序控制
10.1.1.1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设计图纸、标准规范及合同要求确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一般工序和关键工序。
10.1.1.2一般工序的控制执行国家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
10.1.1.3技术准备部组织对关键工序编制施工技术方案,明确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职责,确定施工机具、设备,并安排适宜的工作环境,明确检验标准和验证人员。
10.1.2现场准备
土建工程部负责组织开工前的现场准备工作;包括对现场勘察、测量定位、放线的控制等,由测量人员作好记录。
10.1.3技术交底
10.1.3.1施工前,应向作业人员或分包商进行技术交底,填写并保存技术交底记录。
10.1.3.2技术交底的依据是:施工图纸、施工规范和规程、工艺标准、安全规程、质量评定标准、施工方案、项目质量计划、技术措施等。
10.1.4设计变更、工程洽商
10.1.4.1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由设计监理、业主单位及施工单位汇签后生效。
10.1.4.2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评审按本手册第4条款的规定办理,办理单位负责将签字齐全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发送到有关部门和分包商。
10.1.5施工环境
对施工前和过程当中的施工作业环境及安全工作的管理,由安全文明部组织按公司《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做好记录。
10.1.6施工机械
10.1.6.1安全文明部负责对进场设备组织验收,并填写保存验收记录,并建立项目设备台帐。
10.1.6.2安全文明部负责编制施工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维修保养,保证设备能力,做好并保存相应记录。
10.1.6.3安全文明部应对分包商自带机械设备运行状态进行检查,督促分包商进行维修保养。
10.1.7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
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按第12条款的规定本手册进行控制。
10.1.8验证
对过程中形成的质量特性的验证,主要通过作业人员或分包商自检,工程部和质量部监督核验的方式来进行。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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