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严重影响改善城市文化、居住和旅游环境。
3.2.3对历史古城区的功能应做必要疏解,包括:适当降低人口规模;增加绿化用地;确定合理的高度控制和容积率;避免交通干道穿越历史古城和盲目拓宽古城内道路。
3.2.4 提出建筑风格、古城风貌要求。一般可按保护区、旧城区和新区提出不同要求;但其重点应放在保护区及旧城区。
3.2.5 编制保护规划中发现有关城市总体规划层次的保护问题,应及时与规划、文物和有关部门协调,并在调整布局上提出不同的可供选择方案。经协调统一意见后,纳入保护规划或作为专项建议由城市主管部门上报确定。
3.3 保护区划
3.3.1 保护规划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村镇、建筑群等应划为历史文化保护区;对分散的单幢或规模较小的古建(构)筑群,可视其等级划为保护点。保护区和保护点均需划定保护范围。
3.3. 2 有一定用地规模的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重点保护范围(一级保护区,亦即城市中的文物古迹区)。一般以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为准,如有必要调整应与文物部门协调并按程序呈报。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范围按风景区规划。城郊文物古迹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文物古迹均应纳入保护规划;对市(县)域范围内以自然风景为主的大型风景名胜区,在保护规划中,可以只反映其中与城市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文物古迹和以人文景源为主的景区部分。
3.3. 3 保护区分级,一般分为三级保护,每一级均需明确范围和要
求。
(1)重点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保护区内,一切修缮和新的建设行为均要求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地段)的重点保护范围内,应以保存、修缮和维修为主,必须完整保留其中尚存的历史真迹部分;地段内允许局部改造、加固危房和改善内部设施;严格控制恢复和拆除重建的比例;改建、恢复和重建要与地段格局及整体风貌相协调。
(2)建设控制地带(二级保护区或一般保护区)除规模较小的一般保护项目外,均应划出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该区的目的是保障重点保护区的环境不受新的建设影响,严格控制的内容包括用地和建筑性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及风格;建筑密度;绿化环境及重要地形地貌。
(3)环境协调区可根据需要划定。主要控制严重影响保护区的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及风格;古城格局;山川形胜特征和重要地形地貌。
3.3.4 划定保护范围应当科学合理,符合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其主要依据和要求是:
(1)保持历史文化遗存的完整古建筑群和主要附属建筑、构筑物;历史形成的格局和形制;
(2)历史文化遗存的安全防护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防火、防爆、防洪要求: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列为重点保护的建(构)筑物,标准规范未有明确规定的,不得低于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标准,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按高于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标准。
防振要求:凡机场、铁路、公路干线和有强烈振功的工矿业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影响者,应要求委托方进行实测或模拟测试后,分别确定重点保护建设控制地带范围。
防震防雷按古建维修和维护标准执行。古建(构)筑物的外沿(围墙散水或铺装地面的外沿)至重点保护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一般不小于8米,特殊情况不小于3米;地下遗址的最小距离一般不得小于遗址底部埋深加8米绿带;在土质松散易滑塌地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加大。
(3)环境景观要求:重点保护区的范围,应包括与主体建筑构成整体的历史环境核心部分和构成景观特色的紧邻山体、台地、水面和林木。
(4)可界定性和实施管理要求:明确标出以……为界,或距……米的四至界限,并在地形图上有可识别的标志物。产权归属及进行管理或调整的可能。
3.4 古城格局和视廊
3.4.1 保护古城格局和城市主要历史性标志物的视廊及一定的视域,以展示古城的整体形象和空间特色。
3.4.2 保护构成古城格局的主要要素:路网、轴线、城垣、河湖水系、重要古建筑和制高点与古城的空间关系等。保护要求:保持各主要要素的历史延续不致中断和破坏;保持重要古建筑和制高点在古城天际轮廓线的突出地位。
3.4.3 城市主要历史性标志物之间,或与主要观景点之间,应划出必要的通视走廊(视廊)范围,以保持历史形成的相互通视和对景、借景不被现代高层建筑遮蔽。
视廊的宽度宜以两组古建筑群的视线连线为界,以保持可视景面完整;但视廊的最小宽度必须保持古建筑群的主体建筑部分可视景面完整;独立的塔(亭)建筑.视廊的最小宽度不得小于塔(亭)体宽度的4倍。 在空间高度上,由主要观景点看可视景面中主体建筑基座以上部分(城门楼的门楼部分,寺庙建筑檐部,塔身的三分之二)一般即为可通视。 对现状严重影响通视的建筑,应经调查和协调后,提出处理意见。
3.4.4 保护古典园林和古建筑借景空间。必须保护借景空间的原意境,避免出现不应有的隔断;对古典园林中无空间界定意境的保护,在划定保护范围控制地带时,宜适当扩大范围。对已造成的破坏,要提出处理意见。
3.5 维护与整治
3.5.1 保护规划对维护、整治和恢复提出原则要求,对近期实施的重点保护、整治地段(含必要的恢复重建)提出详细规划意向方案。
3.5.2 保护规划中的维护系指对各类有损保护项目的安全问题进行鉴定(一般由文物部门进行)和提出防护措施或建议;对濒临严重损毁需要抢救的古建筑,经协商后,列为规划整修项目。
3.5. 3 整治主要指整治和展示重点保护区环境及区外主入口环境。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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