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打旅游市场五大壁垒

2014-04-03 春城晚报 标签:

      

多年来,无障碍旅游在云南推进缓慢,导游无底薪无社保还是没有得到解决,不合理低价充斥市场,导游骂游客,游客的不理性消费,导致整个市场乱象。日前,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云南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也是《旅游法》后,接地气的一把“利剑”,利剑出鞘“亮剑”,敲打着旅游市场壁垒。

壁垒一: 无障碍旅游难以实现

长期以来,云南无障碍旅游推进缓慢,不利于旅游业的发展壮大,人为增加了广大游客的出行成本,影响旅游团队的运行和服务质量。

昆明市旅行社行业协会监事长段庆元说,旅游活动无疆界,人为将旅游资源按行政区划进行管理,影响和制约了旅游的大发展。发展旅游经济要围绕一条线一个面来做文章,在一个点上的努力空间是有限的。虽然推行无障碍旅游必然会牵涉到利益重新分配的问题,但从发展的角度看,大发展将带动小发展,大利益将覆盖小利益。

他说:“推行无障碍困难重重,源于各地都要发展旅游经济缺少大盘统筹的客观存在,源于‘肥水不流外人田’传统意识。忽视了旅游经济有别于其他经济有其不可以用行政手段分割的内在联系,不顾旅游经济发展规律的地方保护主义,已经成为推进无障碍旅游的最大阻力。”

新规对策:

不得限制外来旅行社、导游、车辆

新《条例》第九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推进跨区域的旅游合作与经营,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本行政区域外的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

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置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他单位和个人限制、阻碍本行政区域外的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壁垒二:未参与星级评定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依然接团

“旅游业标准等级评定”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按照旅游业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星级评定并认定。评定等级共分为五级,用五角星号由高到低依次标示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星级越高,表示该旅游企业的经营规模越大、服务质量越好。

如今,在市场上,一些旅行社和导游没有参加星级评定也在参与组团带团。

新规对策:

用“黑导”旅行社最高罚款5万元

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设施实行标准化等级认定或者评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待旅游团队的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住宿企业、旅游购物企业、旅游餐饮企业、旅游车(船)及驾驶员、导游等应当通过相应的等级认定或者评定。

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不得选择未经等级认定或者评定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为服务提供方。

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未经等级认定或者评定接待旅游团队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游经营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旅游车驾驶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业许可证。

壁垒三:导游无底薪、无社保

长期以来,社会舆论和人们的观念都对在旅游过程中遭遇被宰、导游擅自加点和吃回扣等问题深恶痛绝,并把发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完全归咎于部分导游缺乏职业道德、素质不高等原因。导游虽然曾经是个“金饭碗”,但随着现在导游人数逐年增加,导游行业已趋于饱和状态。虽然部分优秀导游仍然属于高收入阶层,但有不少普通导游收入并不高,还有些导游必须兼职才能勉强维持生活。

导游之所以通过加点吃回扣等方式赚钱,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自己成为旅行社的导游后却不是正式员工,即便作为正式员工也没有底薪。

新规对策:

旅行社将为聘用导游缴纳社会保险

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资格,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上岗。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导游承担临时带团工作的,应当及时向导游全额支付完成本次带团任务的导游服务费用。导游临时受聘到其他旅行社提供导游服务的,应当使用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导游派遣证,由导游所属的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填发。

第五十九条规定对违反旅行社不与导游订劳动合同,不支付劳动报酬,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导游人员上岗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和等级评定标志,携带委派旅行社的团队行程单;临时受聘的导游还应当携带导游派遣证。旅游车驾驶员上岗时应当携带从业资格证,佩戴等级评定标志。对导游违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暂扣等级标志、导游证、从业资格证1~3个月。

壁垒四:导游成“导购”

在旅行社提供的行程单上,游览的“景点”听起来很不错,比如“云南茶乡”等。然而到了“景点”才发现,旅行社此前口口声声所说的“景点”其实就是购物商城,卖玉器、茶叶和其他小商品的都有,真不知道逛的是景点还是商店。

新规对策:

购物企业需交保证金

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以接待旅游者为主的经营贵重旅游商品的购物企业应当交纳质量保证金,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对违反未交纳质量保证金的企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拒不交纳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和服务;不得对未购买旅游商品和服务的旅游者使用侮辱性语言;不得利用虚假宣传或者使人误解的方式诱骗旅游者进行消费;不得有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壁垒五:对旅游组合保险认识不够

云南旅游组合保险是保障旅游企业和游客安全,完善旅游安全保障救援体系角度出发而特别设计、推行的旅游保险产品。2010年以来,云南在全国率先开发旅游组合保险,得到了国家旅游局和全国同行的肯定。此项工作为游客平安游云南提供了有力保障,为旅游企业增强了抗风险能力。

然而,目前有一些企业对云南旅游安全组合险的认识还是不够。

新规对策:

未参与旅游组合保险最高罚款5万元

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安全工作,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综合监管及救援保障体系。

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涵盖旅游经营者责任险的旅游安全组合保险体系,指导和监督全省旅游组合保险工作的开展。旅行社、旅游住宿企业、旅游车(船)企业等应当依法投保相应责任险后,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

未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官方声音:

治理不合理低价要从源头抓起

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云南省旅游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我们将在近期组织全省旅游行业对新的《云南省旅游条例》进行培训,并将对全省旅游市场进行整治。”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余繁说。

首部《旅游法》去年十一黄金周正式实施,至今已经超过半年,成为云南各旅游部门推进旅游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对于市场而言,《旅游法》有效保护了游客的权利,遏制了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如不合理低价得到遏制、强制购物无所遁形,旅游产品价格也回归到一个正常的水平,极大净化了旅游经营和消费环境。针对云南市场,新的《条例》即将实施,对旅游市场的顽疾将得到根治,由于市场的不合理低价、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的出现,给云南旅游市场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这在《春城晚报・旅游特快》都有报道,如近期报道丽江“药托”事件等以及之前出现的导游骂人事件,根源是不合理低价惹的祸。“我们要根治不合理低价,从源头抓起。”余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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