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2009-05-18 网络 标签:

       规划文本

第二章 规划文本

第四条 规划文本基本内容:

规划文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各类专项评估、规划原则与目标、保护区划与措施、若干专项规划、分期与估算五部分基本内容;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文本还应包括土地利用协调、居民社会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

规划文本的体例一般为:
  (一)总则;
  (二)专项评估;
  (三)规划框架;
  (四)保护区划;
  (五)保护措施;
  (六)环境规划;
  (七)展示规划;
  (八)管理规划;
  (九)规划分期;
  (十)投资估算;
  (十一)附则。

第五条 总则编制内容:

表述规划对象的概况  (含行政区划、类型、保护级别与公布时间)和规划性质、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期限等。

第六条 专项评估编制内容:

明确保护对象,提出价值评估  (含文物价值与社会价值)、现状评估、管理评估、利用评估的结论和主要破坏因素或现存主要问题。

第七条 规划框架:

提出规划原则与目标、基本对策、规划重点、总体布局等内容。

第八条 保护区划编制内容:
  (一)保护区划: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根据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性、完整性的要求划定或调整保护范围,根据保证相关环境的完整性、和谐性的要求划定或调整建设控制地带。
在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尚未全面展开的情况下,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分析文物分布的密集区、可能分布密集区和可能分布区,以此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分布范围、重点保护对象和不同的区划等级或类别。
各类保护区划必须明确四至边界,注明占地规模,制定管理规定。
  (二)区划等级:
保护范围可根据文物价值和分布状况进一步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建设控制地带可根据控制力度和内容分类。
  (三)制定管理规定:
各类保护区划的管理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文物保护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
涉及城镇建设用地的建设控制地带应提出详细的建设控制要求,包括建筑物的体量、高度、色彩、造型等,必要时应提出建筑密度、适建项目等要求。

第九条 保护措施编制内容:
  (一)制定保护措施: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现状评估,针对破坏因素,结合保护目标,制定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的制定要以各项评估为依据,区分保护力度,划分措施等级。
保护措施既包括技术层面的各种具体措施  (化学的、生物的、工程的),也包括各类管理控制要求。
一般保护措施应满足文物的保存、管理、安防和日常维护要求。
特殊保护措施必须经由专业技术论证,要考虑可逆性。
涉及防火、防洪、防震等急性灾变的保护措施应制定应急措施预案。
  (二)制定专项保护工程及其他工程规划:
涉及古建筑群修缮、岩  (土)体加固、防灾工程等专项保护工程时,应提出具体规划要求、技术路线、实施方案计划等,注明其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的干扰程度,测算工程量,制定分期实施计划;
  (三)说明保护范围内规划建造项目的必要性,编制选址策划,提出建筑功能设定、规模测算和建筑设计的规划要求。

第十条 环境规划编制内容:
  (一)提出环境治理与保护要求:
环境治理内容包括禁止开山采石、保持视线通廊、空间景观整治、道路修建改建、居民搬迁调控、不协调建造物的拆除或整饰要求等。
环境保护内容包括编制环境质量标准、垃圾处理方式和污染治理等要求。
  (二)提出生态保护要求:
生态保护内容包括维护地形地貌、防止水土流失、策划水系疏浚、防治风蚀沙化、农业综合治理等。
  (三)编制景观保护规划:
参考历史环境资料,提出与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相和谐的景观保护设计要求,包括环境风貌、视通廊、空间景观等内容;同时结合生态保护要求,确定植被类型与品种要求,编制绿化景观规划。

第十一条 展示规划编制内容:
  (一)制定展示原则、目标和方式等;
  (二)划分功能分区,提出展示和使用要求;
  (三)规划展示主题、布局等内容;
  (四)组织展示路线;
  (五)策划展示设施;
  (六)设置游客服务设施;
  (七)测算开放容量  (包括最大控制容量/日、控制容量/年等);
  (八)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管理规划编制内容:
  (一)提出管理机构、经费与人员编制要求;
  (二)提出管理办法制订要求;
  (三)提出管理机构的责权范围与日常工作内容;
  (四)提出培训计划和宣传、教育计划。

第十三条 分期规划编制内容:

提出分期依据,列出各期规划实施重点和措施。

第十四条 投资估算编制内容:
  (一)列出估算依据,核算有关数据;
  (二)对规划各项内容进行分期、分类的资金投入估算;
  (三)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或资金筹措及有关政策建议;
  (四)可评估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附则:
  (一)文本的法律效力;
  (二)规划解释权;
  (三)执行时间。

第十六条 规划文本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和复杂程度,增补下列相关的专项规划章节。编制深度参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涉及专门性规划的内容以建议方式表述。
  (一)道路交通调整规划;
  (二)人口调控或社会居民调控规划;
  (三)土地利用调整规划;
  (四)基础设施调整规划;
  (五)建筑保护与更新模式规划;
  (六)利用功能调整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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