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印发《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导游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4-11-20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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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旅游局印发了《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导游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建立体制合理、功能完备、管理有效、行为规范的导游行业组织体系是贯彻落实《旅游法》,强化导游服务管理,完善导游注册制度,发挥导游行业组织联系政府、服务会员、促进行业自律作用的必然要求。
《意见》明确了由导游行业组织履行《旅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导游注册职能,社会导游人员服务管理机构将不再承担《国家旅游局关于建立社会导游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注册登记工作。
《意见》要求,各地旅游主管部门应依法推进导游行业组织的建立,健全导游行业组织体系,规范行业组织治理,鼓励导游行业组织创新。导游行业组织的形式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为主,条件暂不具备的,可在旅游协会设立导游分会或导游工作部门,并逐步向导游协会过渡。各地级市(区)可成立以导游个人会员为主的导游行业组织;各省可成立以市级导游行业组织单位会员为主的导游行业组织,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吸纳导游个人会员。
《意见》针对当前存在的导游服务管理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一是推动导游注册工作平稳过渡,各地应结合导服机构的性质与市场发展情况,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与时间推进表,鼓励导服机构积极探索向劳务中介机构或劳务派遣单位转型。二是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健全导游服务评价制度与导游诚信体系。三是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积极参与本地导游服务费标准的制定与协商等工作,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四是加大导游正面形象宣传,借助媒体及公益活动等平台展示导游正面形象,增强导游的职业自信心和自豪感。五是畅通沟通渠道,切实发挥连接政府与行业及从业人员的桥梁作用。
《意见》强调,各地旅游主管部门应为导游行业组织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支持其独立开展活动。同时,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规开展导游注册工作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导游行业组织,完善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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