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落实《旅游条例》 学习《旅游法》
5月2日~18日,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精心组织下,区财政厅、工商局、旅游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检查组赴拉萨、林芝、那曲、山南开展了《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法检查,其他地区也开展了自查活动。据悉,此次执法检查,主要是掌握《条例》在我区的贯彻落实情况,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公布后的学习。
执法检查组一行先后查看了四地市主要景区(点)开发建设情况。听取了拉萨市、林芝地区、那曲地区、山南地区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汇报,召开了有景区(点)、旅行社、导游、旅游汽车、酒店、旅游购物行业协会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通过深入景区(点)、相关旅游企业了解实情,检查《条例》在我区的贯彻实施情况,做到有的放矢。
检查表明,《条例》实施以来成效显著。产业规模持续扩大:截止2012年,雅鲁藏布大峡谷、珠穆朗玛、纳木措国家公园完成挂牌;布达拉宫成功申报国家5A级景区,实现了我区5A级景区零的突破。以《条例》为依据,从源头整治因“填坑”引发的私拉快跑、加点加线、购多娱少等市场顽疾,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健全了旅游行业监管与旅游执法监察互动联动机制;完善了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督办制度,把不断加强旅游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专业化、常态化。以对旅游法律、法规的敬畏、自然的敬畏促进实现政府行为转向政府与市场互补互助转变,提升了我区旅游开发及管理服务水平。
据了解,《条例》于2010年9月29日经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月1日施行。《条例》的施行,对于在建设西藏重要的世界旅游目的地地总体目标下,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全区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巡视员王松平博士认为,通过此次执法检查,西藏自治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条例》,将进一步推进依法兴旅、依法治旅,提升西藏旅游的美誉度及核心竞争力,做大、做强、做精西藏特色旅游业,使西藏旅游全区主导产业及国民经济战略支撑产业的地位和作用得到深度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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