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旅游部门全力推广《旅游法》
今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获得审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旅游法》共有10章112条,分别对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等内容作了详尽规定,将为你出游提供法律保障。为了宣传贯彻《旅游法》,四川省旅游局(微博)及各市州等旅游主管部门都在积极行动――
借你一双慧眼看清旅游合同
旅游者走进旅行社,选择自己心仪的旅行线路,签合同交钱,欣喜满怀期待即将到来的旅行。出发前一天,却被旅行社的电话告知,由于成团人数不够,取消此次行程,期待的旅行打了水漂。更有旅游者在签订旅行合同时,旅行社只告之××地几日游,全程住宿五星级酒店,具体的行程没有,游览时间以及项目更没有提及。面对这种种“疑难杂症”,你该怎么办,按照什么依据判断合同是否合规合法?《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旅游行程安排;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等。并且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10月1日起,旅游者在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向旅行社索取具体行程单时,旅行社再也不能以出发时给具体行程单这样的话来搪塞了。此外,临到出发前才被告之行程取消的情况也将不复存在。《旅游法》规定,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需要解除合同时,境内旅游应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并且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签订旅游合同是出行的第一步,出行前看懂合同,吃透合同,避免接下来的行程因为合同问题与旅行社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影响旅行。
对强迫购物说“不”
合同中明明写的是“全程无购物,纯玩团”,早上一起床却被导游带到购物点,不消费导游就给脸色,甚至恶语相向,这是很多旅游者的经历。此外,旅游者深恶痛绝的“零团费”坑蒙拐骗行为也屡禁不止,因为服务质量降低、行程缩水、强制消费项目多等原因,旅游者经常和旅行社产生纠纷。如何从根本上杜绝“零团费”、强制购物、行程缩水等行为发生,从而保障旅游消费者的权益,引导旅游市场回归良性竞争?
对此,《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今后,旅游者如果在旅行中再遇到强迫参加自费项目、强迫购买商品等问题,就可以依据《旅游法》中的规定,理直气壮地说“不”。
如果遭遇导游或领队索取小费、擅自变更行程、不消费就给脸色的行为,也可以依法向他们说“不”。
因为,《旅游法》第四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这些规矩要遵守这些费用要自付
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一些游客都有随意丢弃垃圾的习惯,甚至丢在难以清扫的地方。如峨眉山(微博)景区舍身崖简直是千仞绝壁,为了清理垃圾,该景区每年至少两次让工作人员捆上绳索吊下去捡垃圾。在国外有的景区,甚至特别用中文提示“请勿乱扔垃圾”,“请勿随地吐痰”等标语,严重影响了中国的对外形象。旅游是一项社会活动,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理应遵守相应的社会公德,特别是出境旅游,更代表一个国家的形象。《旅游法》在旅游者一章中作了相应规定,提出了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这无疑会对形成旅游者文明、健康、理性消费的良性局面起到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旅行过程中,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造成滞留,对旅游者和旅行社来说,都没有责任,让谁独自承担损失都不尽合理,那么多出来的费用该由谁买单?需要变更交通方式离开滞留地,增加的返程费用又该谁来承担?
为此,《旅游法》中明文规定,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景区涨价告别一家之言
今年5月,凤凰古城征收门票一事,可谓闹得沸沸扬扬,一度成为舆论的焦点,引发各方不满。景区门票涨价时有发生,为什么凤凰古城这次涨价引发如此激烈的讨论呢?关键还在于这次涨价是当地政府直接提价,参与市场竞争,与民争利。景区门票价格该由谁定,怎么制定,涨价应当走什么程序?《旅游法》在遵循《价格法》、价格管理体制、定价权限、定价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严格控制价格上涨”的基本原则,强调了景区门票价格的公开性、公益性和时效性。例如,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拟收费或提高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多方面的意见,并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等。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应当逐步免费开放。此外,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还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并在景区醒目位置公示价格。
今后,旅游者有权参加景区门票涨价和收费听证会,直击门票价格产生的全过程。伴随着公益性景区逐步免费开放的施行,低价游将不再是梦。
谁来告之旅游者是否该前往景区
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景区最大承载能量是有限的,过度接纳旅游者会造成对景区的破坏,服务跟不上又会给景区带来不良口碑。然而每当“黄金周”等节假日,全国不少景区就会出现人满为患的情况,某些景区重眼前经济效益,无限制接收旅游者,远远超出景区承载能力和接待能力。2012年10月2日,陕西华山,由于旅游者数量激增,超过了华山缆车运送能力,大量旅游者滞留山顶。
为解决这一问题,《旅游法》专门规定了景区流量控制制度。明确了流量控制的责任主体是景区,要求其公布景区的最大承载量,规定当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有义务提前公告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进行疏导、分流。在旅游者控制上,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
以成都周边的黄龙溪古镇为例,每逢节假日,景区人山人海,有时甚至会超出景区的承载量,去往景区的道路往往出现长达几公里的堵车现象。进去的旅游者出不来,想去的旅游者不知道景区情况,盲目前往,更加重了景区和交通的负担。当地人民政府可根据《旅游法》中的规定,对旅游者进行疏导和分流,控制旅游者继续前往景区,并可以利用广播、微博等平台发布景区内实时情况,避免造成景区的过度拥堵。
联合督办投诉渠道更畅通
许多旅游者反映,在遇到纠纷时,特别是情况紧急时,旅游投诉渠道不畅,不知道该向谁投诉。旅游业综合性强、产业链长、涉及范围广、主管部门多,其他法律法规也对旅游相关要素作出了规定,现实中可能会存在部门职能交叉和管理缺位等情况。例如旅游者在成都以外的地方与旅行社产生纠纷,向当地的主管部门投诉,却被告知没有处理的权利,只有旅行社登记地才有权作出相应的处罚。旅游者常常感叹,投诉渠道经常堵塞,投诉案件像皮球一样在各部门之间来回传递。
据省旅游局法规处负责人介绍,我省183个县级单位,目前成立的旅游执法队只有18个,那么其余的县级单位该由谁来受理旅游纠纷呢?《旅游法》为此专门作出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也就是说,今后旅游者在遇到旅游纠纷时,只需拨打一个电话就会有相关负责部门办理投诉案件,不再需要为一个投诉跑多个部门。
渠道畅通了,投诉案件有专门的部门管了,那么旅游者在遇到旅游纠纷时,是不是都需要向有关部门投诉呢?其实,解决旅游纠纷的方式很多种,投诉只是其中之一。《旅游法》中指出,旅游者在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通过多种方式解决。首先,双方协商。在遇到旅游纠纷时,首先应该和旅游经营者协商处理纠纷,而不是遇到任何问题想到的只有投诉这一个渠道。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再通过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等申请调解。而应该明确的是这些机构不具有处罚权,只能通过调节的方式处理纠纷。
《旅游法》亮点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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