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立法保护海岸带
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针对海岸带生态敏感区环境保护、围填海造地、海岸带范围内土地和海域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相应规定措施。
《规定》要求,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岸带的义务,有权监督和举报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明确指出,不得非法圈占海滩;不得非法限制他人正常通行;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海岸带范围内的湿地、河口、泻湖、半封闭海湾等生态环境敏感区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和垃圾。
此外,《规定》提出了从严管控围填海造地行为:一是在海岸带范围内进行围填海造地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二是严格禁止污染严重、破坏性强、超出工程区承载能力的围填海造地项目建设,防止对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三是围填海工程竣工验收后所形成的土地,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为了维护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的秩序,《规定》提出,严格控制在海岸带范围内开挖山体、开采矿产、填海等改变地形地貌和海域自然属性的活动;将海岸带范围内生态环境敏感区和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划为保护地带;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主导海岸带土地一级市场开发,依据相关规划,依法有序供应土地。《规定》还要求,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最少100米~200米的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具体界线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因重大建设项目需要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规定》还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有以下行为: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改变海岸带总体规划及市、县、自治县海岸带规划;超越权限批准围填海;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与企业签订或变相签订海岸带土地成片开发协议;土地成片开发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用海规划未编制完成,不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开发;未按照本省相关规划和有关规定组织建设海岸防波堤、沿海防护林等海岸带保护设施;对海岸带受侵蚀的岸段不进行综合治理;海岸带范围内的半封闭海湾、河口、泻湖、泄洪通道等敏感区域的环境遭受破坏,且未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接到涉及海岸带保护管理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移交处理;其他违反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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