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立法保护湿地 不得擅自在湿地内建建筑物

2012-08-14 中国环境报 标签:

      

记者近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了解到,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将为新疆湿地保护提供法律依据,使新疆丰富的湿地生态系统和湿地资源得到法律保护。

设立专项保护资金

《条例》明确规定,湿地保护应当遵循自然规律,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在过去60年里,新疆的湿地从280万公顷锐减至148万公顷,消失近半,湿地面积减少使多种水禽和依赖湿地生存的野生动植物失去生存空间。过度放牧和开垦是造成湿地退化的重要人为因素。

因此,《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湿地保护先进技术。

《条例》将每年5月25日定为自治区湿地保护宣传日。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湿地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

严控建设项目占用湿地

《条例》规定,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因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重点公益性项目建设,确需占用湿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湿地内修建或者扩建与湿地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围坝、道路及其他交通设施;原已批准修建但不再利用的,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清理并恢复原貌。

《条例》指出,在湿地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针对在湿地内实施的带有危害破坏性质的行为,《条例》也做了明确规定:一是开垦、填埋;二是在禁止捕鱼区、禁止捕鱼期捕捞作业;三是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四是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五是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水;六是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以及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同时,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对湿地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在湿地内排放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挖塘、取土、采砂、采泥炭、揭取草皮;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集野生植物、捡拾鸟卵以及其他应当依法批准实施的行为。

《条例》规定,如有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此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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