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卫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村镇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章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村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二条镇(乡)和村委会应当加强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各项环境治理的措施,并定期检查落实。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在村镇规划区内的公共场所、居住区的道路等处堆放垃圾、粪便、柴草和建筑材料。
第三十四条临时建设不得占用耕地。禁止随意占用村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的行为。因特殊需要在公共场所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经镇(乡)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使用期满后拆除。
临时建设期限最长为1年。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定和开工审批制度建设住宅的,由镇(乡)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二层以上住宅以及建筑跨度、跨径、高度超出规定范围工程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足额赔偿:
(一)损坏村镇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工程竣工后,逾期不清理施工现场的;
(三)乱堆粪土、垃圾、柴草、建筑材料、侵占道路、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九条擅自在村镇规划区的公共场所或者占用耕地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期满不拆除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限期拆除期满仍不拆除的,由镇(乡)人民政府强行拆除。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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