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卫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村镇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村镇建设必须编制规划。村镇规划由镇(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交通、供电、电信、水利、环保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村镇布点,村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的交通、给排水、供电、邮电、商业、文化、教育、卫生、环卫、绿化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村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镇(乡)村企业、镇(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经济技术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镇(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区镇(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镇(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村镇规划报审文件包括:
(1)送审报告;
(2)规划图、现状分析图;
(3)说明书。
第十二条村镇规划上报审批前应当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第十三条村镇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年至20年,近期村镇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
第十四条村镇规划经批准后,由镇(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村镇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行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依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五条市城区村镇规划的实施分四个区域进行控制:
(一)文昌镇、滨河镇除在城市规划区环城东路以东、环城西路以西规划的村庄,以规划建设二层以上楼房为宜,其余规划区的“城中村”应迁移或按城市居住小区的模式依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
(二)城市规划区内柔远镇、迎水桥镇、东园镇所辖村庄,以合并成大规模村庄为主,按“塞上农民新居”和“千村整治工程”要求进行建设;
(三)镇罗镇村庄规划建设应严格控制向公路、铁路边发展,两侧建筑控制区以铁路、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四)远离城市规划区的村镇建设,严格按编制的村庄规划进行控制。
中宁、海原按照各自的实际情况实施村镇规划。
第十六条兴建镇(乡)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十七条镇(乡)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镇(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九条在村镇主要街道设置广告牌、画廊、招牌或占用人行道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固定摊点等,必须符合村镇规划,并经镇(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主要街道设置上述设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村镇各类建设项目,实行档案管理,项目竣工后1个月内,必须向市(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乡)报送竣工图纸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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