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与调整
第二章 划定和调整
第六条 基本生态控制线应当依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框架保护规划划定,其中下列区域应当划为生态底线区,其他区域划为生态发展区: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郊野公园的核心区,自然保护区;
(二)河流、湖泊、水库、湿地、重要的城市明渠及其保护范围;
(三)坡度大于16度的山体及其保护范围;
(四)高速公路、快速路、铁路以及重大市政公用设施的防护绿地;
(五)其他为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需要进行严格保护的基本农田、林地、生态绿楔核心区、生态廊道等区域。
第七条 基本生态控制线按照下列程序划定和公布:
(一)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
(二)划定方案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意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三)划定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基本生态控制线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经批准的基本生态控制线,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因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或者上位规划调整,确需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的,应当遵循总量不减、占补平衡、生态功能相当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调整后的上位规划,就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整方案;
(二)调整方案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以及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三)调整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调整方案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经批准的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整方案,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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