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

2012-04-18 标签:

       明确目标与强化管理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省委八届二次全会精神,加快全省城镇化进程,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现就加强我省城镇建设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发展目标,科学构建具有湖北特色的城镇体系
  1、明确城镇建设工作指导思想。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城镇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适应工业化和现代化要求,加快实施城镇化战略,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效能管理,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努力使我省城镇建设与发展走在中西部前列。
  2、围绕发展目标,合理构建城镇体系。全省城镇化水平2010年达到50%,2020年达到59%左右。到2020年,建成5个特大城市、6个大城市、31个中等城市、21个小城市(指设市城市,不含县城)和100个重点镇,形成以武汉大都市圈为核心,以襄樊都市区、宜昌都市区为支撑,沪蓉高速公路暨长江湖北段城镇发展轴、武银高速公路暨汉渝铁路湖北段城镇发展轴、襄荆宜高速公路暨焦柳铁路湖北段城镇发展轴为纽带,具有湖北特色、有利于增强区域竞争力的城镇空间布局结构。远期在沪蓉高速公路暨长江湖北段城镇发展轴上集中形成武汉、黄石、鄂州、黄冈、仙桃、潜江、荆州、宜昌等大中城市和特大城市,成为长江经济带上的大都市连绵带和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
  3、着力抓好武汉大都市圈建设,壮大完善省域副中心城市,协调发展大中小城市,有重点地加快小城镇建设。
  全力支持武汉发展壮大。从参与全球经济竞争和带动全省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确立武汉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强化武汉与周边城市的协调并进,实行产业合理分工、资源充分共享、设施一体共建、市场统一开放,逐步实现武汉大都市连绵区的发展目标,使之真正成为我国中部的中心城市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
  加快省域副中心城市襄樊和宜昌的发展。襄樊和宜昌市要充分发挥区位交通和周边城镇相对密集、人口与产业较为集中的优势,优化和整合资源,做好大都市区发展规划,实现区域内城镇合理分工和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形成强有力的群体效应,更好地发挥其对省域西北部地域和西南部地域的辐射带动作用,与武汉一起,形成“三足鼎立”之势,带动全省城镇整体发展。
  坚持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全省大中小城市要根据不同的功能科学定位,做强做优,做出特色。继续抓住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等重大建设机遇,推动全省城镇发展。大城市要解决实力不强、功能不全、质量不高等问题,通过突破性发展,真正成为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多功能的中心城市。中小城市要加快产业调整和结构升级,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有重点地加快小城镇建设。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体现特色的原则,全省择优培育100个重点镇,即每个县(市、区)扶持1-2个重点镇,使之尽快建设成为设施完善、功能齐全、产业发达、经济繁荣、示范作用强的带动农村一定区域的中心。
  二、强化规划管理,充分发挥城镇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
  4、加强城镇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城市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科技园、工业园、度假区的规划必须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个城市只设立一个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一级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权必须高度集中,不得下放。在抓好城区规划的同时,要特别重视城郊结合部的规划管理,重视城中村的建设改造。
  5、认真抓好城镇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务院审批的《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抓好武汉大都市圈和襄樊、宜昌大都市区等跨地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根据区域资源共建共享、协调发展的原则,做好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各市、州、县要在省城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编制好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各类城镇规划。城镇重要地段、重要建筑的规划设计,要进行公开的方案竞选并广泛听取市民意见。抓紧明确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如期完成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积极推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制度,做到近期建设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100%。加大对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投入,每年从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城镇规划专项经费,保障各类规划的适时编制。省财政近3年内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跨地域重要都市区的规划编制和全省规划管理动态监测系统的建立。
  6、切实做好城镇规划的实施。严格执行城镇“四线”,即红线(道路)、绿线(园林绿化、山体)、紫线(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蓝线(江河、湖泊、湿地)管制制度。严格建设项目选址程序,建立健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核发制度。省域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选址,必须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由项目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没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发展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规划选址程序和意见书。所有城镇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城镇规划要求使用。积极推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引导下的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在城镇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之前,城镇规划部门要对拟出让的地块进行审查,明确土地用途和建设工程要求。对于不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提供土地。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要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强化规划的实施,禁止任何破坏性开发建设。认真清理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拆除或搬迁。
  7、强化城镇规划实施的监督。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城镇规划实施的监管机制。认真接受人大的监督、进一步强化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建立省建设、发展计划、财政、国土资源、文化等部门组成的城镇规划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建设厅牵头召集。建立城镇规划稽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重要规划的报告、备案制度。逐步建立全省城镇规划实施管理动态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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