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摘要)
“十二五”期间是我市加速城镇化建设时期,宜宾市经济社会“十二五”规划已经把加快城镇化作为主攻方向,构建区域性中心城市、县城、重点镇、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体系,城镇化率达到48.5%,特别是中心城区已经确定要建成100万人口、100平方公里特大城市,建筑业面临加快发展的战略机遇。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建筑业发展,推动我市社会经济全面振兴,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确立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
1.总体目标。2015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力争突破252亿元,年均增长率保持在22%左右。
2.质量安全目标。
3.科技与人才培养目标。
4.规范市场目标。
二、坚持做大做强,全面提升建筑产业规模和实力
坚持“抓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发展专业企业,做多做实劳务企业”的工作思路,不断优化产业结构,科学调控企业资质等级和数量,形成大中小结构合理、总分包比例协调的产业结构形式。
(一)培育建筑业龙头、骨干和优秀企业。每年评选命名一批建筑业龙头企业、重点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
(二)大力发展专业企业。进一步拓宽产业领域,突破以房屋建筑业为主的局限,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矿山等专业工程拓展,积极推动经营特色明显、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施工企业进一步做专做精。
(三)大力发展劳务企业。鼓励无建制的劳务群体向有建制的企业转化,支持房屋建筑总承包三级企业转为劳务企业,积极促进劳务企业与大型总承包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加快建立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体系,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推动劳务企业规范化发展。
三、坚持科教兴业,提高建筑业科技含量和人才素质
(一)推动建筑业技术创新。
(二)加大建筑业人才培养力度。
(三)提高企业品牌意识,促使企业争创优质工程。
四、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建筑业发展良好环境
(一)加强建筑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执业人员信用档案,探索建立奖惩机制,使失信者受到惩罚,守信者得到奖励,将建筑业打造成诚信行业。制订宜宾建筑企业信用评定办法,每年开展一次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良好的,在招标投标、资质监管、评优评奖、信贷授信等各个方面,逐步推行以信用担保取代保证金方法。
(二)完善招投标相关政策。市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办法,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中标,将国家、省强制要求的质量安全措施费、规费和税金列入不可竞争费用。建设单位或招投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招投标资质标准规定,不得擅自提高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要求,故意设置针对性条款的有关单位及个人坚决予以查处。实行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名录制度。
(三)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深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中介等相关主体的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造价管理。
(五)建立“两个”防欠机制。一是建立防范拖欠工程款机制。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等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已拖欠工程款的,各级政府要限期予以清偿。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督促建设单位限期还款,否则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对到期不办理竣工结算手续,恶意拖欠工程款行为,经有关机构认定,一律从合同约定竣工日期起按未兑付总额计算银行利息。二是建立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严格规范用工制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逐步提高建筑企业养老金收缴率,扩大意外伤害保险的覆盖面,严格落实对事故受害人员的赔付,切实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政策扶持,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金融信贷扶持。由政府牵头,定期召开银企见面会,促进银企合作,研究制订按工程项目贷款机制,为优势建筑业企业提供与施工能力相匹配的授信额度和境外保函。要提高对建筑业企业的授信额度,为企业同时进行多个高端工程项目的投标提供保障。
(二)完善税收征管方式。对建筑业企业税收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对符合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建筑企业,应实行查帐征收;二是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建筑企业,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帐征收;三是采取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根据省统计局发布的上年度全省建筑业企业平均利润水平统一确定。四是建筑企业离开税务登记注册地经营的,应向其税务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有效期为合同工期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企业所得税由税务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无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企业所得税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不得重复征收。五是总包企业将建筑工程分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规范收费政策。禁止违法向建筑企业收取各种保证金或者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严禁应由建设单位或其它部门缴纳而转嫁到建筑企业的行为,除国家、省规定的费用外,其它各级各部门不得针对建筑企业出台收费文件。依法征收的规费应严格按照规定征收,不得加重或重复征收,也不得借助中介机构收费。
(四)资质升级扶持。引导现有的二、三级企业资质上台阶,鼓励企业申报一、二级总承包及专业承包资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和反映企业在资质申报、升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五)拓展市外市场扶持。建筑企业在市外承接的建设项目且企业所得税回我市缴纳的,按该项目实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本市企业在市外开发房地产项目带动我市建筑企业 “走出去”,将房产项目发包给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当年项目合同额达到1亿元以上,并开工完成施工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按该项目施工企业实际上缴我市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5%奖励给房产企业。
(六)积极引导和鼓励外地建筑业企业来宜宾落户创业。对市外特级、一级资质在市内注册落户的企业,按照宜宾市招商引资办法切实落实和兑现优惠政策;优先解决企业生产、办公、仓储等建设用地,比照工业企业用地,安排用地指标;对企业落户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解决。
(七)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建筑企业进行检查,每一年应报经批准并下达年度检查计划后执行。各有关部门计划外的检查,应于检查前报同级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核准,经核准后方可进行检查。
六、加强组织领导,支持建筑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研究制订扶持建筑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建筑业总产值、增加值、产值利税率以及规模企业、品牌效应、科技进步、外出施工等列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加大考核力度。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管、质监、工商、税务、商务等相关部门要把发展建筑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出台为建筑业发展提供宽松环境的政策措施,根据各自职能为企业提供良好服务,帮助企业开拓市场,为建筑业做大做强提供有力保障。
(二)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培育和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工程监理、招标代理、保险代理、造价咨询、信息咨询、建筑司法鉴定等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建筑业协会作用。
(三)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对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走出去”发展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推动;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宣传建筑业先进典型,弘扬建筑行业风采,支持建筑企业创立品牌、拓展市场、扩大影响,努力为促进建筑业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宜宾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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