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城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道保护与清障
第三章 河道保护与清障
第十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两岸堤防治导线按照市政府批复的《定西市安定区东西河干流防洪治理规划》划定。管理范围外边界从治导线(即堤顶线)计起向外延伸15米(含堤顶宽度6米);
(二)无堤防的河道,为历史最高洪水位之间的区域。无堤防但已有规划设计未治理的,按规划设计确定。
第十六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弃置工业废渣、建筑垃圾、泥土、生活垃圾等废弃物;
(二)擅自从事爆破、采沙(石)、开渠、打井、挖窖、取土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堤安全的行为;
(三)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排污口;
(四)种植农作物;
(五)搭建临时建筑、堆放物料、设置阻水建筑物;
(六)未经批准或不按防洪规范要求擅自对河道进行整治、改道、利用;
(七)在已有的沿河建筑物上及利用河道空间乱搭乱建;
(八)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及工业污水,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九)沿河旱厕、洗车点及各种建筑物的生活污水直排河道;
(十)在上游河道两侧山体开山取土、破坏水土保持,砂土进入河道,影响防洪安全;
(十一)擅自填塞河道及河岸通道;
(十二)在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悬挂有碍景观的物品;
(十三)在河道内开展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十四)其它损害、侵占河道及污染河道水体的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损毁城区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与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前,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排污管口必须接入污水管网。
第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在河道内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修建工程设施;
(二)企业或单位对河道进行整治的。
第二十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定西市安定区东西河干流防洪治理规划》,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后,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依法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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