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
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
第四章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外国旅游者在本省进行旅游活动按对等原则享有国民待遇。
第二十四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有关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服务方式和内容;
(三)获得质价相当的服务;
(四)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保护旅游环境、资源和设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四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及有关价格法规的规定处罚。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五条、第 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5天至30天,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和非法广告的,依照《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关联法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聘用无证人员从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游人员无证上岗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四条规定的,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依法给予赔偿,或者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文关键字: 查看更多
- 关注绿维文旅
微信号:lwcj2005
公众号:绿维文旅 - 创意经典·落地运营
文旅康养·特色小镇·乡村振兴开发运营服务商
好创意、可落地一流规划在绿维
新鲜资讯、原创观点、专题研究、实战案例,每天精选分享
相关阅读
- ·【甘肃】旅游业地方标准体系建设规划出台2014-06-24
- ·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2012-08-14
- ·平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2012-08-10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08-02
-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查2012-08-02
-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城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08-02
- ·甘肃省关于加快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意见2012-04-18
- ·关于加快发展甘肃旅游业的意见的通知2012-04-18
旅游运营回答
- 特色小镇的发展架构有哪些?
- 1、以特色产业为引擎的泛产业聚集结构特色小镇主要聚焦自身优势的特色产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