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

2012-04-18 标签:

       总则与作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度假、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和旅游商务会展、旅游信息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具有旅游开发利用价值,能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游区(点)、旅游度假区、旅游饭店、旅游家庭宾馆、旅游车船公司、旅游购物场所、旅游网络公司和旅游线路经营者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体系,突出地方特色,推进区域合作,发挥旅游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综合协调、管理指导和公共服务工作。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旅游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旅游投诉的处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共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七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活动、从事旅游经营与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旅游业的促进与发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建立旅游业发展的协调机制,解决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

    第九条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院校、专业的建设和旅游科研、教育、职业培训工作,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资源特色和旅游产品优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和实施计划,确立当地旅游整体形象和宣传促销主题,鼓励、引导开发国际、国内旅游市场。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信息网络和假日旅游预报系统,促进旅游目的地营销系统的建设和应用。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和游客集散地为旅游者提供公益性信息咨询服务。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旅游行业的地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鼓励利用境内外有关专业会议、博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等大型活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 本省旅行社可以组织旅游团直接在省内各地旅游;鼓励外省旅行社组织旅游团直接来本省各地旅游。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为旅行社开展旅游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和会务等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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