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认定
认定与审核
4 认定
4.1 文化特殊性与保护
4.1.1 物质文化传承
4.1.1.1 有历史传承的公共建筑或公共活动场所。公共建筑或公共活动场所应布局集中,规模适宜,民族及地方特色突出,与周边环境协调,在全国具有典型性。
4.1.1.2 有突出反映当地风貌的传统民居群落。民居应普遍使用原生材料,采用传统工艺,沿袭传统居住方式,维修及时,形成一定规模,具有完整性。
4.1.1.3 有在民间流传下来的,形成一定共性的传统服装和饰物。服装和饰物应充分展示民族及地方传统服饰文化,全面体现真实性。
4.1.1.4 充分利用当地资源,生产和制作能真实体现民族和地方文化的物产,包括农副土特产品、民间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等,品种丰富多样。
4.1.1.5 有民间传承的特色饮食形式。能深入挖掘传统饮食文化资源,培育展示当地饮食文化精华,提供深度体验性。
4.1.1.6 区内的旅游交通应采用传统运输方式和工具,能充分展现当地特色,具有很强的趣味性。
4.1.1.7 采用多种表现形式展示传统生产方式,生产方式能与日常生活紧密相连,形成广泛的参与性。
4.1.2 非物质文化传承
4.1.2.1 有完整的民族语言文字系统或其他独特的文化符号系统,形成本区的文化基础,有突出的标志性,有具体的表现形式。
4.1.2.2 有以口头形式流传和保存的民间文学和艺术形式,内容丰富,风格多样,在全国具有重要地位。
4.1.2.3 有以风俗习惯形式流传和保存的传统节日和庆典活动,特色突出,生动活泼,参与性强,形成一定影响力。
4.1.2.4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和风俗传统,挖掘形成各类体育游戏和文化娱乐形式,能结合旅游者需求,转化为旅游体验项目。
4.1.3 资源价值
4.1.3.1 有唯一存世或稀缺性高的文化项目或文化景观,具有较高的旅游价值。
4.1.3.2 有已经评定的遗产类资源,如记忆遗产、档案遗产、农业遗产等,或处于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世界地质公园等遗产区域范围内等。
4.1.3.3 有人文与自然结合良好的独特景观,以及当地居民生产与生活融合较好的特有景观。
4.1.3.4 有已经确定的高等级文物,保护完好。
4.1.3.5 基于历史文化传承,形成“文化之乡”或“历史文化名镇(村)”及类似的品牌。
4.1.3.6 基于自然环境和历史传承,形成“物产之乡”及类似的品牌。
4.1.4 文化保护
4.1.4.1 居民热爱并珍重自身文化,形成普遍的保护意识,无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
4.1.4.2 有明确、完整、有效的文化保护制度。
4.1.4.3 对文化传承人实施有效保护,特定的民族传统和民俗文化形态后继有人。
4.1.4.4 面向当地居民开展系统性的文化培训,应进行年度培训。
4.1.4.5 有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门用于文化保护,并以多种渠道开拓其他保护资金来源。
4.1.4.6应严格保护当地文化得以形成的自然生态与人文生态环境,措施得力,效果明显。
4.1.4.7 区内传统建筑群落保存完整,保护完好,外观风格一致。
4.1.4.8新建社区与老社区相互分离,体现出文化的传承性。
4.1.4.9 有收集和展示民族、民俗文化的博物馆或展览馆,建筑形式与当地环境协调,馆藏丰富,展示形式多样,有专门的讲解员。
4.2规划与建设
4.2.1规划
4.2.1.1 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4.2.1.2根据发展的需要,及时制定总体规划、保护规划、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等,各类规划相互统筹。
4.2.1.3 各类规划由符合资质和专业要求的单位编制。
4.2.1.4 各类规划遵循保护优先、整体优化、特色突出、市场导向、控制容量等原则。
4.2.1.5 社区代表参与规划编制,规划成果应征求和吸纳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4.2.1.6各类规划的审批符合相应的程序。
4.2.1.7各类规划的实施严格有效。
4.2.2 建设
4.2.2.1各类建设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划要求,无违反规划的建设和活动。
4.2.2.2 各类建设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充分利用各类原生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体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4.2.2.3 区内禁止“建设性破坏”,应最大限度地减少新建设施,多利用和改造既有设施。
4.2.2.4 对传统建筑的修复,遵循修旧如初的原则。采用原有材料,使用原有技术,达到原有效果。需要使用现代建筑材料的建筑,应保持传统风貌。
4.2.2.5 区内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建设,符合历史传统风格,体现地方特色,与周边环境协调。
4.2.2.6 最大限度地提高植被覆盖率,绿化植物的使用种类符合当地环境要求及历史传统。
4.3经营管理与服务
4.3.1 社区参与
4.3.1.1 向社区居民定期宣传和通报旅游业发展情况,听取和合理采纳社区居民对旅游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4.3.1.2将传统文化和社区礼仪作为区内学校教育和成人教育的组成部分。
4.3.1.3 采用制度化的手段,形成旅游经营者与社区和谐共建的有效机制。
4.3.1.4 采取各种渠道和方式,通过发展旅游业为社区居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事业发展机会。当地居民占旅游从业人员中的一定比例。
4.3.2 公共环境
4.3.2.1 社会秩序良好。
4.3.2.2示范区居民对旅游者友好,并乐于提供帮助。
4.3.2.3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按GB/T 10001.1和GB/T 10001.2规定建设,设置合理,外观具有民族和地方文化特色,宜使用本地原生材质。
4.3.2.4 环境卫生符合GB/17775--2003中5.2.4的规定。
4.3.2.5 空气质量达到GB 3095的一类标准。
4.3.2.6 噪声质量达到GB 3096的一类标准。
4.3.2.7地面水环境质量达到GB3838的规定。
4.3.2.8污水排放达到GB8978的规定。
4.3.3旅游管理与服务
4.3.3.1 有统一旅游管理机构,经营管理符合GB/17775~2003中5.3.7的规定。
4.3.3.2 对社区居民开展旅游知识和服务培训,有专门机构及专职人员,制度健全,经费落实,培训效果好。
4.3.3.3 向旅游者明确提示尊重当地信仰和禁忌,有效处理相关争议。
4.3.3.4 测算游客容量,有高峰应急预案。
4.3.3.5 旅游安全管理符合GB/17775--2003中5.2.3的规定。
4.3.3.6游览服务符合GB/17775--2003中5.2.2的规定。
4.3.3.7旅游购物符合GB/17775--2003中5.2.6的规定。
4.3.3.8 旅游市场意识强,有专门旅游营销机构及专业人才,经费有保障,营销方式多样,注重营销绩效。
4.3.3.9 旅游市场形象好,知名度高,有全国性影响。
5认定与复核
5.1 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的认定工作根据实施细则,赋予一定分值进行“创建、申请、评定、公告”。
5.2 依据“文化特殊性与保护”、“规划与建设”、“经营管理与服务”,三个评价体系的得分。来认定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
5.3 “文化特殊性与保护”评价体系包括物质文化传承、非物质文化传承、资源价值性和文化保护等四个方面的评价项目;“规划与建设”评价体系包括规划与建设等两个方面的评价项目:“经营管理与服务”评价体系包括社区参与、公共环境和旅游管理与服务等三个方面的评价项目。每一评价项目下设若干评价子项目,对各子项目赋予分值。
5.4 对申报认定的区域进行资料和文件审核,并经现场考察后提交审核报告。现场考察工作。应吸收所在地区的有关部门参与。
5.5 对审核合格的区域进行审批,授予“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称号。
5.6 通过认定的示范区可使用“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的称号和标志。
5.7 对授予“民族民俗文化旅游呆范区”称号的区域实施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复核。对获得“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称号后,放松管理,致使民族、民俗文化受到破坏和旅游服务质量下降,不再符合本标准的区域,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或取消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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