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

2008-09-27 绿维创景 标签: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22号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经2003年11月14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外电视频道通过卫星传送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落地的管理。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归口管理,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 
第四条 经广电总局批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可以在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饭店、专供境外人士办公居住的涉外公寓等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特定的范围落地。 
第五条 申请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播放的内容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在本国(地区)为合法电视媒体; 
(三)具备与中国广播电视互利互惠合作的综合实力,承诺并积极协助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在境外落地; 
(四)申请落地的频道及其直接相关机构对中国友好,与中国有长期友好的广播电视交流和合作; 
(五)同意通过广电总局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统一定向传送其频道节目,承诺不通过其他途径在中国境内落地; 
(六)同意并委托指定机构独家代理其在中国境内落地的所有相关事宜。 
第六条 广电总局每年审批一次境外卫星电视频道的落地申请,每年7月至9月办理。 第七条 对于一个境外卫星电视机构,原则上只批准其所属的一个频道在规定的范围内落地;原则上不批准新闻类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境内落地;不批准境内广播电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团体、企业、个人在境外开办、合办的卫星电视频道在境内落地。特殊情况,须报广电总局特殊批准。 
第八条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申请落地,须先向指定机构提出,并按要求填写《卫星电视频道备忘录》,提交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内容的证明材料以及解码器等收视装置。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在接到有关通知后14日内补齐,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申报材料齐全后,由指定机构向广电总局提出拟代理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中国境内落地的申请。 
第九条 广电总局同意指定机构与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就落地的代理事宜进行洽商的,新申请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应在60日内、上年度取得落地资格的频道应在45日内与指定机构协商办理有关合作事宜,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广电总局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作出准予落地的决定。 
第十条 经批准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必须遵守中国有关境外卫星电视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一条 经批准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应按照指定机构的要求相应调整原卫星信号的播出覆盖;履行与指定机构的协议;不得擅自在中国境内开展其电视频道及其品牌和有关接收设备的推广活动。 
第十二条 经批准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禁止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中国荣誉和利益,泄露中国国家秘密的; 
(三)煽动中国民族分裂、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中国民族团结,侵害中国民族风俗习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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