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

2008-09-27 绿维创景 标签:

       规划目标和发展序列,保障政策和措施

 

二、规划目标和发展序列 
  在"八五"期间,实现入均公共绿地5平方米指标的基础上,规划2000年城市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平方米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将城市一切可以绿化的地方部绿化起来,形成完整有机的绿地系统,搞好城市依托的大自然环境绿化。与此同时,扩大园林绿化职工队伍,提高队伍素质。 
为实现上述目际,城市园林绿化应依据下列发展序列,执行产业政策,并作为各项经济政策的导向目标:
  --重点发展公园、街道绿化和城市依托的自然环境绿化。
  --利用自然地貌,名胜古迹,搞好环境绿化和配套设施建设,提供人民游览休息。
  --发展植物园、动物园,搞好濒危物种移地保护、繁育、研究,搞好科普宣传教育。
  --开发区和新建市区坚持按规划标准建设绿地系统,同时在城镇周围、工业区周围、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按标准建设防护绿地。
  --新建住宅区和旧城改造,同步搞好绿化和建设配套公园。改善人民居住环境,为儿童和老年人提供休息和活动条件。 
  --新建和扩建项目,按各类规划指标,同步建设好附属环境绿地。
  --发展园林绿化生产苗圃、花圃,实行科学育苗,培育优良品种、起行业引导作用。
  --提倡结合城市近郊自然地貌,搞好绿化,广植树木,营造林地、林带,改善城市依托的自然环境,改善城市生态。
  控制建筑物、假山等非生物设施比例过大的园林建设。
  坚决制止侵占城市绿地或占用规划绿地搞其它建设项目。 详见附件。

三、保障政策和实施措施
  (一)每个城市都要制定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土地,要严加控制,不允许随意新建构筑物、建筑物或改作它用。现有地不许任意侵占或改作它用。必须占用的须报上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提出修改规划,给予加倍补偿。 通过行政立法和技术立法规定城市总体和各类用地园林绿化指标,各类功能区域的绿地率,作为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依据,促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现。各城市应根据不同的地理、历史、气候、人口条件和政治、经济地位制定具体的指标和实施步骤。
  (二)城市园林绿化建社要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1.对城市环境有重要影响的园林绿化项目,特别是城市依托的自然环境绿化系统工程,经过充分论证后,报请各级计划部门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根据《环境保护法》中"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的要求,在安排社会发展和城市环境综合治理计划时,充分考虑园林绿化在城市环境治理和建设中积极、有效的作用,将其摆在应有的位置。 
  3.根据城市基础设施稳定、协调发展的需要,各地方、各城市在城市建设维护资金计划中按比例安排园林绿化的资金。其具体比例由各地方根据当地园林绿化的实际水平和城市环境建设的需要分别确定。
  4.各城市财政预算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园林绿化养护费用。各城市在安排园林绿化发展计划时,应同时落实园林绿化养护能力和费用,避免盲目发展,无力维护造成的损失。 
  5.在制定城市旅游发展规划时,应同时考虑城市风景园林和环境建设。建立旅游受益部门对提高风景园林价值和旅游环境质量给予补偿的机制。
  6.增加园林绿化科研、教育的投入,促进行业科学技术和职工素质水平提高,增加发展后劲。
  (三)城市建设,公用、自用项目建设和改造都应按标准安排园林绿化资金,进行同步规划、计划、设计、建设、验收,凡未能达到规定绿地标准的均应给城市绿化建设以补偿。 
  1.道路、桥梁等市政建设项目,要会同园林主管部门,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安排一定比例的绿地、林带或行道侧。由城市建设部门统--办理征地、动迁。所需建设投资,统一纳入项目的总预算内,交由园林专业部门组织实施。 
  2.新建居住区和成片改造旧城区时,居住小区的绿地面积一般不应少于占地面积的30%,居住区应另辟建公园。绿地建设投资纳入住宅开发建设投资之内,一般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造价的一定百分比提取。 
  3.机关、工厂、医院和学校等一切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都应按标准规划设计绿地,其投资纳入项日建设汁划。 
  4.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沿线、站区及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河渠、水库、湖泊等滨水地带的林带及绿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标准,分别由铁路部门、水利部门进行建没及养护管理。 
  5.工厂、企业及其它对环境有影响的设施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负责营建防护林带,并做好经常的养护管理工作。 
  6.在城市区内的解放军营区,除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队绿化工作规定》进行绿化外,还要从城市的统-规划和园林绿化要求。 
  7.依法批租给国内、国外、境外租赁者使用的土地,都要遵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标准,建设绿地。 
  (四)贯彻执行全国人大五届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办法》,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发动群众,植树绿化,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把绿比城市的群众运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1.各临街道建设单位可以承包单位附近一定范围的公共绿地和道路建设和维护,作为该单位义务植树的任务。
  2.城市内没有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一定数量的绿化费,专款专用于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维护。
  (五)加快立法建设进程,完善园林绿化配套法规和技术标准,理顺管理体制,依法强化行业管理。
  1.根据国务院立法计划,积极搞好(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公园管理条例》的起草、协调工作;争取早日颁布实施。抓紧有关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编制,促进行业法规体系完整配套。 
  2.根据城市园林绿化标准体系,抓紧专业标准、规范的编制配套。 
  3.充实加强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配备专门的人员),依法行使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职能。在管理体制上,特大城市、大城市坚持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适当保留一定的人、财、物制约调控权;中、小城市以相对集中管理为主。 
  4.各级政府的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要参与编制园林绿化规划,行使行业审核、协调、服务、监督的行政职能,管理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建设和维护。对经营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苗木花卉生产、销售等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5、搞好城市园林绿化成果的保护和管理。城市绿化种植不得随意砍伐和损毁,特别应落实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职责。
  (六)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在财政、税收、物价、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的政策。 
  1.有条件的公园实行售票游览是现阶段国家给公园的一项优惠政策,同时山是控制游人量的一项管理措施。门票价格体现了公益性质,不足以补偿公园建设和管理的成本,经国家税务局同意,暂时免征营业税。 
  2.国家对城市园林单位公共使用的土地和园林绿地建设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照顾。农林特产品等的征税问题,待财政、税务部门调查研究后另行规定。 
  3.对公园门票和园林部门的其它收费项目的定价,根据设施条件、服务质量和实际成本的变化,适时报请各级物价部门做出调整。 
  4.园林绿化生产单位如苗圃、花圃、园林机具厂供应的水、电、煤炭、油料等能源,化肥、塑料薄膜、钢材、水泥等物资享受等同于农业、林业的优惠价格。
  (七)加速改革开放进程,发挥行业优势,搞活经营,增强行业发展的活力。 
  1.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按照维护任务量实行园林绿地养护管理费用的定额补贴。提高维护管理技术,保证维护管理力量。同时,允许在搞好维护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开展多种经营,增加收入。 
  2.充分发挥城市园林绿化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园容和管理水平,方便群众游览休息,丰富游览活动内容。利用园林部门的优势和有利条件开展各种经营,提高自我更新、改造的能力。园内的商业、服务业应统一由园林部门规划、经营。非园林单位经营者,利用公园设施和条件,应给予补偿。 
  3.园林绿化要以当地植物为主。各城市应按规定标准建设苗圃、花圃。园林部门的苗圃、花圃是绿化材料生产的主体单位,在育种、繁育优良品种、优质苗木上行业引导作用,应子重点扶植。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培育自用植物材料;同时,鼓励集体、个体及其它部门经营绿化材料生产。 
  4.组织我国特产苗木、花卉、盆景和园林技术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外向型园林经济。
  (八)实行科学管理,依靠科技进步,增加科研的投入,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全面发展。 
  1.改革传统的管理方式,吸收应用管理科学的新成果,改变园林绿化事业的落后面貌。 
  2.加强园林植物的引种驯化、遗传育种的研究。培育具有特性和抗性的园林植物新品种。实行以植物材料为主进行园林绿化建设的技术政策。 
  3.加强濒危、珍稀动、植物种的异地保护、繁育、研究,为保护物种多样性做出贡献。 
  4.针对园林设计、施工、植保、养护、管理、测试监控、专用机械等方面的发展开展科学研究。同时加强园林绿化科技情报工作,开展国内外横向交流,引进先进的园林绿化技术和植物品种。 
  5.利用自身一切条件和手段加强对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热爱自然、保护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成果和各项园林绿化科学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社会维护生存环境、自然生态,园林绿化的意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搞好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 
  6.加强各级园林绿化部门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岗位技术、职业道德的教育,有计划、多形式、多层次地培养人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园林绿化职工的工资待遇、住房条件、保险福利等应有所改善,园林部门内的育种、植保、环卫、室外高空作业等工种职工的劳保福利应享受专业队伍的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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