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

2021-03-04 绿维文旅 标签:国土空间规划

 近期,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关于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的重大决策部署,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推动新时代全省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为民、利民、惠民原则,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以资源为价值,坚持节约优先、集约利用,提高国土空间利用效率和自然资源利用水平。以环境为底线,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产业为基础,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走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以发展为目标,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科学布局生态、生产、生活空间,为建设“五个示范省”、构建“四种经济形态”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基本完成省、市(州)、县(市、区、行委)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初步形成全省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我省“十三五”发展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到2025年,制订完善全省国土空间规划法规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全面实施国土空间监测预警和绩效考核机制,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到2035年,全面提升全省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初步形成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生态优良、安全和谐、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格局。

  (三)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红线约束。将生态保护摆在优先位置,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加强整体保护与自然修复,全面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科学划定“三区三线”,强化红线约束,推进形成人口经济、产业布局和资源环境相匹配的国土空间格局,有效促进绿色生产生活方式转变。

  ——自上而下、落实战略。坚持落实新时代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紧紧围绕“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立足“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兰西城市群、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以地方战略融入国家战略,自上而下编制全省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对空间发展作出全局性、战略性、系统性安排。

  ——统筹协调、节约集约。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作用,统筹和综合平衡各相关专项领域的空间需求,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城乡融合发展,统筹考虑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保护与发展,坚持节约集约利用自然资源,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质量和效率。

  ——因地制宜、科技创新。依据国土空间资源禀赋、发展阶段、重点问题和管理需求,确定规划目标、策略、任务和行动,体现地方特色要求。充分利用新技术和新手段,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升国土空间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确保规划管用、实用、好用。

  二、重点任务

  (一)构建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按照“全域覆盖、集约利用、分级管控、对接事权、体现特色”的原则,坚持区域协同、上下联动,通过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全面摸清国土空间本底条件,构建形成四级三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四级包括省、市(州)、县(市、区、行委)、乡镇,三类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省、市(州)、县(市、区、行委)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地区结合实际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相关专项规划要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二)明确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重点。

  1.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省级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的落实,是全省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规范省域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编制专项规划、市(州)、县(市、区、行委)等下位国土空间规划的基本依据,侧重协调性。要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国土空间利用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落实国家战略任务,优化全省主体功能区布局,系统提出全省国土空间保护开发战略格局和目标任务,统筹落实城乡、产业、资源开发、基础设施等领域空间开发利用任务和跨区域协调机制,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注重乡村发展,统筹确定省域内三条控制线总体格局、重点区域及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规模,明确国土整治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提出空间管控、资源配置、保护修复等方面的分阶段规划指标并向下位规划分解下达。

  2.市(州)、县(市、区、行委)国土空间规划。对市(州)、县(市、区、行委)范围内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作出具体安排,在空间规划体系中具有承上启下作用,侧重实施性。市(州)、县(市、区、行委)国土空间规划要确定发展目标、战略思路,研究确定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治理总体格局和区域重大设施布局,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工作,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明确管控要求。要深入研究产业和城镇空间布局,明确产业发展的策略和布局,确定城镇开发边界内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弹性发展区、特别用途区的地域空间。提出城镇功能优化的目标、重点及符合当地实际的乡村振兴目标和路径,统筹安排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中心城区功能布局、用地结构和城镇开发强度分区,提出城市设计、城乡风貌特色、历史文脉传承、水系和绿地系统建设、廊道控制的原则要求,明确国土综合整治及生态修复等重点工程的规模、布局和时序。提出分阶段规划实施目标和重点任务,明确下位规划需落实的约束性指标。

  3.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对乡镇范围内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做出的具体部署,是对县(市、区、行委)国土空间规划的细化落实。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将市(州)、县(市、区、行委)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合并编制。确有需要的,可单独编制或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

  (三)专项规划编制。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所在区域或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可在省、市(州)、县(市、区、行委)层级编制。专项规划要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要进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审核,经依法批准后的专项规划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严格管理。

  (四)在市县及以下编制详细规划。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州)、县(市、区、行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

  三、实施与监管

  (一)严格执行规划。规划一经批复,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防止出现换一届党委和政府改一次规划。下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要服从总体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实施,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必须严格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坚持“多规合一”,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有关技术标准应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规划的,须先经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按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改进规划审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分级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审查报批制度,精简规划审批内容、简化报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西宁市国土空间规划,由西宁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市(州)、县(市、区、行委)国土空间规划由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县级政府所在地的镇除外),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

  (三)健全用途管控制度。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对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重要水源地、文物、耕地等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制方式;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建设,按照主导用途分区,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和“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制方式。

  (四)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同步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各类空间管控要素精准落地,为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强化规划实施监督提供依据和支撑,推进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以及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信息交互。

  (五)推进“放管服”改革。统筹整合各类规划,划定各类控制线,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依法依规开展建设项目审批,统筹协调项目建设需求。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优化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流程,切实提高审批效能和监管服务水平。

  四、工作步骤

  (一)启动部署阶段(2020年3月底前)。建立组织领导机构,组建规划编制工作组、专家组,召开部署动员会议,全面启动规划编制工作。其中,西宁市与省级同步启动规划编制工作,其他市(州)、县(市、区、行委)开展前期研究和准备工作。

  (二)规划编制阶段(2020年3月-2021年6月)。2020年底前,完成省级国土空间规划成果编制,同步建设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协调推进市(州)、县(市、区、行委)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国土空间规划成果编制。

  (三)审查报批阶段(2021年1月-2021年12月)。2021年6月底前,省级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完成咨询、论证、审查、审议等相关程序后,上报国务院审批。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市(州)、县(市、区、行委)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审批、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有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根据实际情况报送审查审批。

  (四)监督实施阶段(长期)。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执法督察,加强监督检查。健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定期评估制度,结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规划定期评估结果,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完善。

  五、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保障。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大意义,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经费,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监督考核,做好宣传教育。省级成立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具体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日常协调工作,并建立省国土空间规划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加强对规划的指导和协调。各地区要相应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二)强化经费和技术保障。各地区要将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专项保障,足额到位。要选择具有相应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承担相关工作,组建业务精通、结构合理、实干型、高水平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组,鼓励熟悉本地情况,有长期工作经验的规划编制机构和人员参与规划编制工作。广泛征求地方、部门、行业和专家意见,构建跨部门多领域合作机制。加强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加大宣传,提高公众对规划的认知度和支持度,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完善规划咨询和论证,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落实工作责任。全省各级政府要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主体责任,制定有利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的政策,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形成合力。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统筹协调,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和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共同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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