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印发《进一步强化旅游市场价格监管十条措施》

2018-07-04 标签:旅游市场价格

为规范旅游价格行为,维护旅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旅游工作实际,6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进一步强化旅游市场价格监管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并于当日起执行。为此,本报记者采访相关部门,就《十条措施》的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措施》从加强旅游价格监测分析,全面落实价格指导制度,建立规范动态调整制度,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畅通违法投诉举报渠道,随机明查暗访旅游市场,严查旅游市场价格乱象,重拳打击价格违法犯罪,健全完善行业诚信体系,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等10项措施加强旅游市场价格监管,并明确实施部门和责任单位。

《措施》指出,要严格按照《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有关规定,定期测定公布旅游景区门票及周边餐饮、住宿等实行市场调节价消费服务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和平均利润率,引导旅游经营者合理定价和消费者理性消费,调控旅游价格水平,保持旅游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旅游旺季期间,对旅游景区及其周边、旅游重点县、旅游商品销售等场所的旅游要素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管理形式。旅游要素价格要依据旅游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质量等级、资源环境效益,并可根据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提出调整申请适时调整。经营主体到价格主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后,按照调整价格经营销售。

《措施》要求,所有经营主体必须执行旅游商品明码标价制度,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加价销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同时,充分发挥“12358” 价格举报系统和“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系统、“12301”旅游投诉平台的作用,依法受理游客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各级旅游部门牵头成立旅游市场秩序督导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不定期开展以旅游价格为主要内容的联合执法督导检查。严肃查处旅游行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欺诈宰客、假冒伪劣、以次充好、欺行霸市,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线上预定到店涨价,虚假广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

《措施》强调,要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犯罪团伙,及时查处强迫消费、敲诈勒索、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健全完善旅游行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对违反旅游价格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依照规定将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列入其诚信记录。由各级政府牵头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强化旅游价格监管和舆情管控。对因旅游价格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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