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实施三年来首次修改 简政放权获点赞

2016-11-11 中国旅游报 标签:旅游法

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对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至第一百零三条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取消了领队资格审批。

消息一经传出,引发业界关注。历经3年“考验”,旅游法为何要修改?取消领队资格审批会给旅游业发展带来哪些影响?就此,中国旅游报记者采访了相关各方。

首次修改旅游法

记者注意到,这是旅游法实施3年来首次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二是删去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领队证”,修改为“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三是将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四是删去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中的“领队证”。五是将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的“领队证”修改为“不具备领队条件而”,删去第二款、第三款中的“领队证”。

据介绍,此次对旅游法相关条款作出修改,是为了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和今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取消“领队资格”行政许可决定的精神,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要求,国家旅游局把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放在突出位置,主要领导亲自抓,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创新,着力抓好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取消领队资格审批,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务实之举,有利于进一步激发旅游创业创新的市场活力。

取消领队资格审批

记者对比发现,此次修改集中在“领队证”上,修改后,全文不再出现“领队证”三字。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授韩玉灵介绍,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没有专职领队,“领队”一词首次在旅游法规中出现,是在1996年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5条中,此后在《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团队须在领队带领下进行旅游。2000年,国家旅游局全面实行领队制度。随着我国出境旅游快速发展,领队人员需求急剧增加,但领队业务本质上依然是导游业务。本次取消领队资格的行政许可,有利于调动导游从业人员的积极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主任宋瑞说,这次修改的内容主要集中于领队的管理。随着旅游者出游方式以及旅行服务提供方式越来越多样化,这次修改是根据现实发展对旅游法所做的必要调整,尤其是顺应了出境游市场的变化。

“修改前,旅游法规定符合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领队证,但关于申请领队证并没有细化条款,导致有些地方或推行备案制度,或取消许可,领队证申领缺乏统一标准。”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理事李广认为,此次取消领队资格审批,实际上是把领队等同于导游的一个业务分类,只要导游具备语言、学历、从业经历等条件,都可从事领队业务。“这实际上是对导游的业务分工做了一个法律上的明确和细化。”

“取消领队资格审批,是国家简政放权的重要体现。”厦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部经理、国家高级导游员霍金龙说,此前,导游证、领队证同时存在,虽然不同工种有所侧重,但办证程序过于复杂,审批过程相对烦琐,此次简政放权很有必要。

中国旅游研究院副研究员杨彦锋认为,修改之后,委派导游行使领队职责交由旅行社自主管理,强化了旅行社对领队的管理责任,也便于旅行社根据业务需求进行岗位调配。

简政放权获点赞

取消领队资格审批,引起业界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一线导游、领队、旅游企业负责人、专家纷纷对此举给予积极评价。

青海康辉国际旅行社副总经理董伟、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资深领队杨金辉都认为,此次修改有利于管理带团领队、规范领队行为,维护游客和旅行社利益。

资深领队、导游培训师胡延华认为,取消领队资格审批,简化了程序,可以使优秀领队脱颖而出,使人才流动更加便利,适应市场变化。

“这一修改响应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改革的倡议,是进一步激活旅游市场和人力资源的举措。”李广说,取消领队资格审批,把旅行社企业内部的岗位、员工分类管理行为下放给企业,由企业根据经营情况及导游业务能力来决定哪些导游可以从事境外带团业务,实际上是企业自主行为,是把领队管理从封闭的行政化管理转向由企业管理的制度化转变,符合市场化趋势。

吉林省旅游局行政审批办主任张立军说,本次修改相当于取消了领队证,而对于领队人员的资格由旅行社认定,备案到旅游部门,一方面有利于减轻旅游企业负担,减少过多行政审批对于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束缚,同时也对出境人员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文化旅游学院教授李娌介绍,修改后,具有全国导游员资格证书成为从事领队业务的前提条件,这是非常积极的,因为只有从事过基础导游工作,才可能更好地提供出境旅游服务,更好地应对带团过程中的各种突发问题。”

同程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旅游法修订便于旅游主管部门具体落实国务院有关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相关文件精神,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为旅游企业和广大导游工作者带来了便利。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取消领队资格审批后,是否意味着旅游主管部门不再对领队进行管理?就此,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简政放权并不是一放了之,而是着重放管结合、科学管理、事后监督。

据悉,领队管理将由资格准入制改为备案管理制度,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国家旅游局正在制定、修订相关规范,加强对领队证取消后领队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韩玉灵说,相关部门依据旅游法规定,细化领队条件规定,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相关旅行社企业应当认识到,取消“领队资格”行政许可,实际上加重了旅行社对其员工的管理职责,应当加强领队培训和教育,采取措施保证该群体的合法权益。

厦门市导游协会副会长黄磊认为,“此次修改表面上看是对出境领队人员取消监管,实质上是提高了对出境组团社的管理要求,体现了对市场与人才关系的尊重,也一定程度上对导游人员的从业素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也有部分专家提醒,旅游法修改后,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也应及时跟进,例如《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行社条例》《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关于申请办理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领队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出境旅游领队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文件应及时作出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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