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三审
景区涨价应提前半年公布
26日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旅游法》草案迎来第三次审议。“五一”临近,“涨价”成为各地景区惯常做法。此次审议的《旅游法》草案明确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草案相应对景区随意涨价行为作出限制: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
网络旅游商需公示经营资格
“我在网上团购了一个巴厘岛6日游,当时承诺的是入住4星级以上酒店,可没想到酒店的环境和服务很差,远远不够4星级的标准。”游客王女士对于自己的这次网上旅游消费很不满意。
从“携程”到“去哪儿”,近年来网络旅游销售发展迅速,通过网络预订旅游产品的消费者越来越多。与此同时,网络旅游消费也滋生了“货不对板”、旅游网络商失信等问题。此次提交审议的《旅游法》草案规定:“通过网络从事旅游经营的,经营者或者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的醒目位置明示旅游经营相关许可证信息、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以及旅游经营和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等事项。”
旅游业人士表示,这几年旅游网站爆发式发展,加上团购网站也销售旅游产品,令网络旅游市场出现良莠不齐的状况。草案规定在网上公示网络旅游经营者的资质有利于消费者进行辨识。
除此之外,在此前基础上,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保护旅游者权益的措施。
比如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为了进一步方便旅游者,保证游览安全,增加规定: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景区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为了进一步规范旅游合同,增加规定: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为了便于旅游者索赔,明确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
零负团费强制购物被严禁
花了3000元钱参加香港游,原本以为是捡了个便宜,可是一到香港就被带到商店购物。最可气的是,导游还把住商店的大门,说不买东西就不能走。最后只能花好几百港币购买了一件商品。”游客李女士前不久参加低价“香港游”,最终却变成“购物游”,憋了一肚子火。
这种“零负团费”旅游团是旅游业多年的顽疾,饱受游客诟病。此次提交审议的《旅游法》草案中,针对“零负团费”特别做出了硬性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欺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引用草案原文表示:“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不过也有游客认为,在参加旅游团时,部分游客有适量的购物需求也很正常,如果完全禁止旅行社安排所有的购物行程,会不会有些“一刀切”?针对这部分意见,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中也指出了“例外”情形,并规定:经旅游者要求、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购物或者另行付费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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