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旅游者
第二章 旅游者第九条(旅游资源享用)旅游者有依法平等享用旅游资源的权利。国家鼓励经营者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给予便利和优惠。
第十条(旅游信息获取)旅游者有方便和及时获取旅游必要信息的权利。
第十一条(假日旅游)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有权利用法定节假日、周休日或者带薪年休假进行旅游活动。
第十二条(质价相符)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产品和服务。旅游者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受尊重权)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应当得到尊重。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满足其合理的个性化服务需求。
第十四条(旅游救助)旅游者人身、财产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旅游服务提供者、当地政府和其他相关社会机构及时救助的权利。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请求国家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尊重旅游目的地习俗)旅游者应当尊重旅游目的地的社会公共秩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不损害他人权益)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安全义务)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应予以配合。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
旅游者接受国家或者社会公共组织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八条(出境旅游者义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
第十九条 (入境旅游者权利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入境旅游者享有与境内旅游者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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