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旅游局长谈《贵州省旅游条例》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贵州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贵州省旅游业从弱起步,奋起直追,甩开步伐跨越发展,逐渐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成为全省重要的支柱产业。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推动了贵州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吸纳了大量就业,大大提升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顺应这一发展趋势,贵州省提出把旅游业培育成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加快建设旅游经济大省、强省步伐;全面促进旅游业与一、二、三产业和城市化进程的融合,推动旅游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把贵州省建设成为世界知名、国内一流的旅游目的地和休闲度假胜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贵州省旅游局局长傅迎春说,全省旅游业尽管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要清醒地看到,与发达地区相比,贵州省旅游业要实现发展速度与运行质量的同步和平衡,亟需强有力的促进措施和法律保障。在这样的背景下,《条例》应运而生。
由于得天独厚的生态环境、浓郁的民族风情和凉爽的气候条件等“贵州特色”是贵州省旅游业近年来取得大发展的“法宝”,而保护多元文化和生态环境,是对全省旅游业核心竞争力的维护。因此,《条例》强调贵州省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多彩贵州”特色。翻开《条例》,会发现这既是一部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也是一部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法律,还是一部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贵州省依法兴旅、依法治旅迈上一个新台阶。
傅迎春介绍,2000年施行的《贵州省旅游管理条例》在促进全省旅游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旅游业迅速发展,特别是10年后的今天,旅游业作为现代服务业,如何能让人民群众更加满意,怎样把旅游业建设成为全省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向着国内一流、国际知名旅游目的地和旅游强省迈进,必然要求我们要有与新形势新发展相适应的新理念、新要求、新举措,《条例》突出发展这个主题,同时又强化规范与管理,是贵州省在“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新阶段,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重要法律依据。
突出强调政府部门主动作为
《条例》规定,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多彩贵州”特色,实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坚持与多元文化保护传承、生态环境保护、城镇化进程相结合,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
此外,针对加快发展旅游业,明确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要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优化旅游环境;建立和完善解决旅游重大问题的协调机制。推进旅游业与建设、文化、商业、体育、农业、林业、水利、地质、工业、环保、气象等相关产业和行业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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