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律不健全 是否应该建立旅游法庭?

2013-04-17 标签:

      

在旅游过程中的游客意外死亡案件,各个法院的判决依据却不尽相同。有的法院认定旅游企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做安全提示;有的法院则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判决,自然结果也就大相径庭。有的法院判旅游企业赔偿消费者家属,有的则无需赔偿。而判决赔偿的,有的赔偿20万元,有的则仅有2万元。
  

一条被逼出来的提案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政协委员、中国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裁钟晖向东城区政协提交了《关于在东城区人民法院设立旅游法庭的提案》。
  

“打官司我们不怕,怕的是打完了官司还不知道怎么规避经营风险,怎样去提供规范服务。”谈起提案动机,钟晖一脸无奈。他告诉记者,在他接触和听到的旅游纠纷案件中,同案不同判现象屡屡发生,这是他提交“设立旅游法庭”提案的主要动因。
  

比如同样是旅游过程中的游客意外死亡案件,各个法院的判决依据就不相同。有的法院认定旅游企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做安全提示,有的法院则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判决。结果自然大相径庭,有的法院判旅游企业赔偿消费者家属,有的判决则无需赔偿。而判决赔偿的,有的赔偿20万元,有的则仅有2万元。
  

“通过判决,旅行社能总结出什么呢?”钟晖很困惑。原本希望通过审判能找到旅行社经营的风险所在,加强风险防范。而事实却是,判决带来了更多困扰。
  

“我接触过很多法官,感觉他们并不了解旅游行业。”钟晖举例说,比如一名游客报名参团赴欧洲旅游,但在出发前退团。虽然游客交的团费是15000元,但旅行社只能退他500元。打起官司,法官总问,为什么游客没去,还要掏那么多钱?“我们只能一遍遍地解释出票率、成团率等业内术语,告诉法官尽管游客没有出行,但旅行社前期的一系列工作已经产生了费用,如飞机票、签证费、酒店房费等都退不了。”
  

“虽然费尽口舌,但法官仍然半信半疑,要求出具相关证明。问题是哪个大使馆会出证明,说明签证费不退还呢?”钟晖说。
  

为什么要在东城区设立旅游法庭?钟晖认为,“这里是国旅、中青旅、环境、春秋旅游等旅游集团的注册地,可以方便司法机构获取信息。东城区符合设立旅游法庭的条件。希望通过在东城区设立旅游法庭,培养出一批既懂旅游经营又懂旅游法律的专业法官。让明白旅游的法官告诉其他法官,加深对旅游业的了解,这样也能更好地提升旅游行业的服务水平。”
  

多地实践:贴心的旅游法庭
  

其实,在钟晖提交设立旅游法庭提案之前,湖南张家界、江西南昌、海南三亚等一些地方已在探索开设旅游法庭。
  

2002年4月,三亚市城郊法院依托天涯、崖城、藤桥3个人民法庭的审判力量设立天涯海角、南山和亚龙湾旅游巡回法庭的提议获得批准,成为全国首批新模式法庭。2010年7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三亚市编委批准城郊人民法院成立旅游审判庭,进一步强化了巡回法庭快速审理旅游纠纷的工作机制,解决了因游客大幅增加、旅游纠纷不断攀升等新情况所带来的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
  

2007年,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创建了旅游速裁法庭。法庭配备审判员3名、法警1名、书记员1名,对游客在景区游览过程中发生的小额旅游纠纷案件进行速裁处理。法官24小时全天候值班,实现了多数案件“当天立案、当天调处、当天执行、当天兑现”。
  

2011年9月,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法院设立旅游速裁法庭,与梅岭人民法庭合署办公。法庭建立起涵盖区、镇、村三级组织以及各大景点、宾馆酒店、农家乐的旅游纠纷调解联动网络。开通了两条服务热线,由专人接听、记录,免费为广大游客提供旅游方面的法律咨询。
  

虽然一些地区试点成立了旅游法庭,但由于我国普通法院一般设刑庭、民庭、行政庭等具体审判庭,而不是按照案件的行业属性设立行业性的法院。“因此,各地在设立各类旅游法庭后,一定要明确界定该法庭负责处理怎样的法律纠纷,与其他法庭职能区分开来。”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川说。
  

那么,这些试点旅游法庭的诉讼对象是谁?诉讼内容又是什么呢?记者了解到,各地也先后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2012年4月,三亚市城郊法院发文,明确旅游审判庭受案范围为五类:涉及旅游过程中游客人身、财产损害的纠纷;涉及旅游交通、住宿、餐饮、导游、景点观赏或其他相关服务的旅游合同纠纷;旅游经营活动中旅游产品纠纷;出售假冒伪劣旅游产品以及旅游经营过程中强买强卖、非法收取回扣等损害游客利益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纠纷;涉及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其他纠纷。南昌市湾里区法院于2012年制订出台《湾里区法院旅游纠纷案件速裁工作规程(试行)》,规定旅游纠纷速裁适用于下列案件:游客之间在梅岭景区旅游过程中因侵权、债务等问题发生纠纷,事实清楚、争议不大,要求速裁的案件;游客在景区吃、住、行、游、购、娱过程中发生纠纷,要求速裁的案件;其他涉及游客人身、财产关系,要求速裁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适宜通过旅游速裁法庭进行处理的其他案件。
  

有了明确的法律服务指向,又坚持全天候工作,各地旅游法庭在解决旅游诉讼中发挥了很大作用。据张家界武陵源区法院宣传干事孟全富介绍,2007年至今,张家界旅游速裁法庭速裁游客诉案327起,调处率100%,兑现率100%,被游客称为“贴心的便携式法庭”。而类似的评价,也见诸于游客对三亚和湾里区旅游速裁法庭的评价中。
  

烟台永安国际旅行社总经理王东说,“有些情况让我们无所适从,比如一个投诉,如果游客根据合同法起诉,旅行社就是被告;但如果按照侵权打官司,就是实际造成伤害者为被告,比如车辆公司或是其他责任人。虽然每一次问题都解决了,但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我们并不知道如何规避、也不知道会对旅行社造成什么影响。”
  

和钟晖、王东一样,不少旅行社管理者非常期待当地能设立专业的旅游法庭,帮助他们通过清晰的旅游纠纷判决明晰企业风险何在,进而从疲于应对中摆脱出来,专心致志地、有的放矢地改善服务。
  

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
  

为了解除业者的困惑,营造更加规范、更加公平的旅游大环境,旅游法庭是否应该尽早提上日程呢?
  

中青旅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律师李广认为,设与不设,衡量标准要看是否有支撑旅游法庭的法理基础和足够的案件数量。
  

“比如部分地区之所以设有知识产权法庭、金融法庭等专业法庭,是因为不仅有法律理论体系作为支撑,还有相关案件数量多、社会影响力大等特点。”李广认为,旅游案件的数量和社会影响力显然不能与之相比,毕竟旅游诉讼标的额一般并不大,一般标的额较大的人身事故,或许有数十万元,而金融诉讼标的额动辄数亿元。
“从我们的情况看,旅游诉案的调处主要依据为《民法》。旅游纠纷依然属于民事纠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旅游速裁庭负责人雷清波认为,这类纠纷,只要是有经验的民事法官都有能力处理。
  

“目前各地旅游法庭所处理的案件其实都是民庭处理的案件,旅游案件的数量也相对较少,既然如此,就没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开设旅游法庭,因为两者的职能明显交叉,单设旅游法庭的法律属性不明确。”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川认为,目前我国还没有必要设立和民庭、刑庭等并列的旅游法庭。
  

对于钟晖关心的同案不同判和法官对旅游业务不熟悉的问题,李广认为,在旅游诉讼中的确这种情况,但解决这两个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设立旅游法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并非旅游诉讼所独有,翻看一下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司法判决就会发现,他们的赔偿标准和判决依据也不完全一样,因为每一个案件都有其自身特点。此外,对于法官不熟悉旅游业务问题,设立旅游法庭固然能培养一批既懂旅游业务、又懂旅游法律的司法队伍,但需要具备的条件较多,因而可以采取集中培训法官等更为适宜的方式来改变现状。
 

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一方面与每个案情的独特性相关,另一方面也与法律界对旅游业的认识尚未达成共识有关。“目前,对于旅游合同到底是委托代理合同还是服务类合同、是有名合同来还是无名合同,法律界还是有争议的。如果裁决的依据不同,旅行社承担的责任自然就不同,责任分担确实也很难同一。”李川说。他希望在《旅游法》出台后,能够在这些方面做出司法解释,使旅游诉讼判决能够给旅行社经营者一个明确的指向,使他们知道责任何在,进而通过增加保险、完善管理等方式,给游客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虽然大规模推进旅游法庭建设的时机尚不成熟,但从引起司法机构对旅游行业法律纠纷的关注和司法为民的角度出发,李川认为,钟晖的提案有着积极意义,设立旅游法庭应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

“考虑到游客返程后再提起诉讼,会增加他们的诉讼成本,同时也不利于还原取证,北京东城区等旅游发达地区完全可以借鉴海南等地的司法实践,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考虑从民庭抽调部分审判员和法官,组成旅游审判小组或旅游快速审判庭服务游客。”李川强调,但一定要注意,他们处理的案件都是民庭管辖下的旅游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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