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对风景名胜区的定义,不是自然和文化遗产、不是文物、不是生态环境,而是“可进行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这一定义,就把风景名胜区与“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区别开了。
“风景名胜资源”是国家所有的重要的不可再生的自然与文化资源,国家应该对风景名胜资源通过法律法规,加大管理力度。并且,必须按照国家关于不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国家资源管理系统。 风景名胜资源,是以人们的观赏愉悦及旅游活动为前提的资源,不是按科学、文化、历史、生态等评价为价值基础,因其科学价值、生态价值、文物价值、文化价值、历史价值等而列入的资源。为了科学价值,有自然保护区;为了生态环境,有生态保护区;为了独特的自然或文化属性,有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中国应该有国家级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为了文化,有文物保护,非物资文化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可能包含了科学、文化、历史、生态等方面价值极高的资源,这些资源,应该纳入相关的保护法律及资源保护体系之中,其保护的意义,不是为了观赏,而是更广泛的长期价值。单纯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意义,就是为了永久利用资源,开展观赏与旅游。
风景名胜区是旅游业中常见的一个概念,对于风景名胜区如果你想要进行进一步的了解的话可以参点击林峰博士撰写的
《对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的思考 》 这篇文章
你也可以浏览林峰博士的博客:http://linfenglwcj.blog.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