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规划主要由公共部门使用的影响未来活动空间分布的方法,它的目的是创造一个更合理的土地利用和功能关系的领土组织,平衡保护环境和发展两个需求,以达成社会和经济发展总的目标。
建立和完善空间规划体系,是为了明确空间规划的层次、从属关系和分级管理,合理界定各种空间规划的功能定位和规划内容,进一步理顺现有空间规划之间的内在联系、相互关系和编制时序。建立和完善空间规划体系,当务之急是改变现有空间规划“基础不牢”和“群龙无首”的局面,尽快明确主体功能区划的基础地位和区域规划的龙头地位,抓紧编制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符合实际的主体功能区划和区域规划,并以主体功能区划作为空间规划的基础、以区域规划统领空间规划的编制,协调其他空间规划的相互关系。在理顺现有空间规划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的基础上,逐步规范各种空间规划的编制时序,形成以基础规划促主体规划、以主体规划带分支规划的编制格局,进一步加强空间规划的衔接和协调。
按照我国规划体制改革的思路和要求,空间规划体系大体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就是主体功能区划,这是空间规划的基础。与主体功能区划密切相关的还有生态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主体功能区划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编制,生态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分别由环保行政部门和海洋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功能区划均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由省政府颁布实施。第二层次就是区域规划(含国土规划)和带有区域性的特定空间内容的专项规划(主要是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它们可以说是具有综合性、系统性、专项性的空间规划)。这是空间规划的主体。区域规划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编制,由该区域所隶属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进行管理。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别由建设行政部门、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编制,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由省政府颁布实施。由于有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规的支持,这两个规划的空间约束力很强,管理也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但是,这两个规划都是从区域角度对特定空间内容,主要是城镇体系和土地利用进行规划的,它们不是以特定经济区域为对象的具有战略性、统筹性、布局性的空间规划,取代不了区域规划的功能。加强区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协调,可以为其他空间规划的衔接协调奠定扎实的基础。第三层次就是带有空间布局内容的专项规划。这一层次的专项规划很多,主要有城市总体规划、港口总体规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海洋规划、农业规划、林业规划、地矿规划、生态环境规划以及开发区(园区)、自然保护区规划等等。这些规划分别由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根据规划的重要程度分别由省政府、省发改委和各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