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旅行的标准条约请描述一下 。谢谢。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详细内容:请仔细阅读《旅行社条例》
关于旅游合同的范本:
今年,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推出了3个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其中《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是在原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的重新修订,《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是新制定的示范文本。
《旅行社条例》实施后,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即按照《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着手修订、制定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经过向旅游业内外反复征求意见,历时近一年,经十几次易稿,形成了新版《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此次制定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目的有三点。一是引导旅游交易行为,倡导用合同规范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交易行为,使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成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自觉行为。二是引导旅游服务,倡导旅行社规范经营。示范文本对旅游行业的通常做法、通常概念进行了统一规范,对旅行社的经营方式和行为做出约束,对旅行社应尽的义务予以明确,对旅行社违约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了详细的约定。三是引导理性消费,倡导依法依规维权。示范文本将旅游活动中的解约、违约、突发事件等可能引发纠纷的情形,尽可能地做出合情合理的约定,将购物活动和需要另行付费项目活动等最易引发纠纷的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维护旅游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明确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引导旅游企业文明诚信经营、引导游客明明白白旅游。合同还对旅游者履行文明旅游、遇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后配合旅游经营者避免损失扩大等项义务做出了规定。
修订、制定和推行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是国家旅游局2010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中重要的工作之一,是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将旅游业打造成让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