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旅游法需要制度配套

2013-05-22 第一旅游网 标签:

      

5月16日,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会议上指出,治乱必用重典,旅游法就是可用的重典。要集中力量,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旅游环境、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游客权益的不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旅游法的起草准备工作从1982年开始,经过30多年的酝酿,于2013年4月2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旅游法突出了旅游者的权利,明确了国家完善旅游公共服务和规范旅游市场的任务。”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院长侯作前教授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如此评价旅游法。

“乱”在何处

在解决问题的期待下,汪洋关于切实加大执法力度的讲话,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

“所谓治乱,一是旅游者权利如何落实,二是市场如何规范。”侯作前表示。

上海旅游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副教授王玉松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旅游法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是关于旅游合同方面的民事内容;二是关于旅游产业的促进和发展的规定;三是旅游行政监管的规定。治乱用重典,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管方面,旅游法针对旅行社和导游、领队的多种违法行为设置了吊销证照的处罚。

王玉松说,旅游市场乱,更多体现在合同关系上的不规范,通过旅游法可以把权利、义务、责任界定得更清楚;而行政监管方面的规定设置了旅行社、导游的行为规范,同时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有些处罚力度比较大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九十八条同时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可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这些规定,正是直指今年4月国家旅游局公布的2012十大旅游案例中的典型:“零负团费”、“强迫购物”。

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渠涛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应该全面理解旅游法,旅游法是规范市场的法律,规范市场缺不了治乱,但旅游法并不仅仅为了治乱而立的。旅游法本身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其最关键的价值是通过兼顾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两方面的利益建立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因为只有兼顾到了两方利益,才能使这个市场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明确游客的权利义务

旅游法的特色之一是对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旅游者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但在法律责任方面,旅游法并未明确载明对违法者的罚则。

王玉松解释说,旅游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旅游基本法,要在该法中全面设置旅游者的法律责任不太可行,这些法律责任分散在其他单行的法律法规中。游客的不文明行为也是分不同情况的。比如中国游客在公共场所喜欢大声喧哗,这种行为与个人修养和文化背景有直接的关系,很难用法律去规范,只能是倡导性的要求。而游客有些违反义务的行为,其所受到的惩罚是以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体现的。游客还有些行为,比如在景区随意涂鸦刻字、乱闯红灯等行为,则应根据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交通安全法等专项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处罚;如果在境外,则应由境外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依据当地的规定来处置。

“法律不好规定素质问题。如果游客违法,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就用什么法律来规范,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法、合同法、文物法等。如果旅游法再集中规定游客行为的法律责任,就会与已有法律重复。”侯作前表示。

落实配套制度是关键

“旅游法出台之前,国家旅游局有很多规范旅游业的规章,旅游法出台之后,这些规章也必然要修改、扩充、补充,与旅游法接轨,所以中央政府机关在行政法规层面会有大规模的工作要展开。”渠涛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侯作前认为旅游法理念很先进,创新点很多,但要真正消除旅游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还要在很多地方完善相关制度。比如抓规划、破解旅游多头管理的机制、完善资金保障义务等。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法律研究中心教授韩玉玲在央视节目中表示,旅游法在实施过程中,肯定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和现行体制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冲突,由此可见,并不能用一部法律解决所有问题。

苏州旅游局质监所副所长陈金茂坦言,旅游法是一个大的框架规范,具体如何实施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则。同时,旅游法里有很多规定与现有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不完全一致,在旅游法颁布之后,有关方面尽快做好修改衔接工作,才能确保旅游法得到有效实施。

王玉松的期待更为具体,她希望地方出台一些参考性的标准,实践中可以操作。比如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但对于什么是“不合理的低价”,各方认识并不一致,这将成为该规定实施的障碍。各旅游目的地相关部门可否参考台湾接待内地旅游团的做法,推出一个最低接待费用标准。一方面可以保障基本的旅游接待服务质量,另一方面执法部门也可以此来判断旅行社是否存在价格违法。

“旅游法出台的意义,并不局限于解决一时一地的热点问题,旅游法按照公民权利即国家义务的价值理念和逻辑结构,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的义务。”侯作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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