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一、总则
1、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和省城乡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规范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规划的编制,并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导则。
2、本导则适用于温州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规划的编制。
本导则所称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规划,主要依据已编制完成的县市域总体规划,并以温州市各县(市、区)作为编制单位,对我市农村2009-2012年住房改造建设作出统筹安排。
3、编制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规划的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房质量和防灾抗灾能力、促进农村新社区建设为目标,切实解决农村村民住房困难,统筹安排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达的2009-2012年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任务(温政办[2009]99号)。
4、编制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结合实施“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加快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和保留村的村庄规划编制,依据规划布局建设农房。重点编制涉及有2009-2012年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任务的村庄规划,突出中心村与住房安置点的规划编制。
(2)要坚持控制增量、合理布局、保护耕地、集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安排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按生产、生活、生态等不同功能实现合理分区,积极引导农民向中心村集聚建房。
(3)在划定建设用地时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特别是存在台风、洪涝、山体滑坡及地质条件不稳定等隐患的区域。
(4)要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严格依照村庄建设规划选址,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新建农房。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控制建造独立式单体住宅。并应依据市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情况落实农村住房的选址。
二、规划编制内容
温州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规划主要内容应包括:农房改造建设总体目标和分年度目标、农房改造建设要求和标准、农房改造建设类别、农房改造建设的土地、规划、财税、金融等政策保障措施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规划总则
包括规划编制的背景、目标与原则、重点内容、范围与期限等内容。建设总体目标和分年度目标,并应根据农房改造建设项目的轻重缓急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区域、建设时间及建设规模等。
(2)现状概况与分析
包括县市域的基本情况、近年农房改造建设审批与建设情况分析、存在问题与建设条件等。
(3)规划衔接
应根据县市域总体规划、十一五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上层次规划要求,并与县市域村庄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房建设相关的专项规划相衔接。
(4)农房改造建设类别
农房改造建设的类别,应符合浙委[2009]56号文件精神,合理确定公寓式、联立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并按改造型、局部改善型、集中新建型、单独改建型等模式进行改造和建设。
(5)农房改造建设要求和标准
按市和各县(市、区)农房改造建设要求和标准执行。
(6)规划布局
以县市域总体规划与村庄布点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县(市、区)范围内的各乡镇农房建设改造项目的空间布局,按照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域划分与村庄布点要求落实农房建设改造项目的总体目标与分年度目标。
(7)实施建议
包括农房改造建设的土地、规划、财税、金融等政策保障措施。
三、规划成果
1、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导则和附件。规划文本应以规范、简练、明确的条款格式,阐述、表达规划意图和目标,并对规划有关内容提出要求;导则为近期实施重大项目规定建设要求等;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2、规划文本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第一章 规划总则。说明规划编制的背景、指导思想、目标、原则、重点内容、范围等内容。
第二章 总体布局规划。按规划目标进行分乡镇布点要求,明确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规模、类型、要求等。
第三章 农房建设分类型划分与建设标准。根据各县(市、区)实际确定各类型农房改造建设标准与要求,建立农房改造建设的指标体系。
第四章 规划实施措施。提出建设时序,农房改造建设的土地、规划、财税、金融等政策保障措施等。
第五章 规划附则。明确规划解释权以及其他(规划执行时间等方面)要求。
3、规划附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规划说明书,应依据上位规划及相关规划,分析上位规划要求,确定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规划的总体目标与分年度目标;针对不同村庄特点明确农村住房建设标准与要求,按照总体目标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的空间选址,重点校核农房建设项目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对规划建设时序和社会、经济、环境等综合效益进行分析研究,作出建设项目时序与资金安排,明确农房改造建设的土地、规划、财税、金融等政策保障措施。
(2)规划图纸,主要包括现状图、规划布局图、分期实施图、农房建设选型图、规划衔接图、必要分析图等。
(3)基础资料,可单独编制,也可纳入说明书现状条件分析中。
四、附 则
各县(市、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规划,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并抄送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办及市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备案。
(责任编辑:玮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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