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
第三条 合作要求
各方政府着重从下列四个方面推动合作发展:
(一)创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推动解决发展过程中相互关联的重大问题;
(三)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共同推进,逐步构筑泛珠三角区域发展的著名品牌,增强区域的整体影响力、竞争力。
(四)共同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合作领域
(一)基础设施。
1.能源。各方积极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内能源领域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积极实施“西电东送”等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加快能源建设项目的合作开发,鼓励省际间煤炭、天然气等能源的产销合作,实现区域内资源优势与市场需求的结合。
2.交通。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加快构建适应区域合作发展要求均综合交通网络,逐步实现区域内交通运输一体化。
公路。构筑和完善区域公路交通运输网络。加强省际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建设、改造的规划衔接,加快跨省、跨境和出海通道的建设,构筑和完善区域公路交通运输网络。
铁路。进一步完善区域内铁路发展规划,构建区域铁路运输快达网络。加快云南国际铁路、东南沿海铁路等列入国家发展规划的跨省(区)铁路项目的建设,加快广深港高速铁路、珠三角城际轨道的建设及与港澳的衔接。
航空。加强各地航空公司间、机场间的合作,增加区域内飞行航线,促进区域内客货快速运送。
航运。研究制订区域航运发展规划,促进区域内河航运、海运事业发展及与其他运输系统的衔接。
加快港珠澳大桥规划、论证、建设进度。
3.管道。按照国家规划,积极推动区域内输油、输气管道建设步伐。
(二)产业与投资。各方承诺加强协调,营造公平、开放和富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建立透明、便利、规范的投资促进机制。支持区域内企业间开展技术、生产、投资合作,形成优势互补、协作配套、共同发展的产业布局,提高整个区域的产业水平。
(三)商务与贸易。各方承诺加强信用建设;消除限制货物商品流通的地区障碍,建立健康、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鼓励区域内贸易的合作与发展,共同推进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在国家指导下,依照内地和港澳《安排》的有关内容,在泛珠三角区域内推行工业制品和农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标准和认证标准的互认,加强地方和企业标准制订合作,互相认同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鉴定结果,促进商品自由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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