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需要新型土地制度
近日,广东省法制办公布《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开对外征求意见。根据《办法》,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购买本镇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同时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这意味着:一旦《办法》经审议通过后,广东省农村宅基地可在本镇区域内实现自由流转,这将成为广东省集体土地流转政策迈出的关键一步。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率进程进入“下半程”,固有城镇化模式存在的问题和弊端愈发明显,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导致房地产泡沫增加以及实体经济“空心化”局面加剧;而土地资源的进一步紧张也导致城镇化成本上升。因此,自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以来,走新型城镇化道路已经成为共识。
然而,以我国目前情况看,新型城镇化建设必须要建立在土地制度改革之上。一方面,效率提升和质量提高是新型城镇化有别于旧城镇化的主要特征,而土地作为城镇化发展的基石,理应实现从分散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的转变。另一方面,当前我国仍有7亿左右的农民,在如此大规模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过程中,想要保障农村居民能够分享城镇化带来的收益,让其从土地增值中获得收益是最合理的途径,这也是农民完成市民化的重要物质基础。
但是,由于我国“城乡二元公有制”的体制遗留问题,农村土地的确权和流转长期以来受到诸多限制。在这一体制下,不仅城市居民被严禁购买和占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就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想要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也只能私下进行。不可否认,城乡分制对避免农村土地被大量圈占有着积极作用,但农村房屋和闲置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停滞,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的实现,制约了农民从土地中获得收益的可能性。因此,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土地制度改革的迫切性日益凸显。
令人高兴的是,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让我们看到决策层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决心。农村土地产权的明晰化,有利于后续完善土地制度。
而在此次广东省发布的《办法》中,有关“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依法取得的一户一宅之外的农村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应转让”的提法也让人眼前一亮。众所周知,地少人多是我国城镇化绕不过去的槛,而若能有效解决农村土地闲置和城镇土地稀缺的矛盾,对于我国城镇化来说无疑的一大助力。虽然此次广东的《办法》仍明确宅基地的流转范围只能在村镇内,城镇居民严禁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附着物,但这至少表明了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农村闲置宅基地的使用权流转应当成为未来改革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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