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2013-01-15 法律快车 标签:

       交通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

(二)保障各类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

(三)集约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周转率;

(四)按照国家标准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

(五)符合国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 下列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城市主干道、快速路的主道;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范围内的路段;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范围内的路段;

(四)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通道以及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五)其他应当禁止设置的路段。

第二十八条 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时,应当向社会公告,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市民的意见。因道路施工或者交通管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需要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除外。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已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三)道路改造、维修、挖掘期间。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撤除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三十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养作业服务,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管养单位。管养期限届满后,应当重新招标或者拍卖。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按照批准的预算核拨。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阻挠、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

(二)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上停放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

(三)在道路停车设施收费系统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

(四)破坏道路停车设备、设施;

(五)跨压车位线或者车身超出车线位停车;

(六)不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七)使用伪造、变造的缴费停车卡逃避缴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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