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颁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2012-08-28
【生效时间】 2012-10-23
【时效性】 有效
南府发〔2012〕74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8月28日
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以下统称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选定的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重点办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建设的综合管理,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重大项目的建设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提出全市年度重大项目计划。
第五条市工信、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城乡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文化、卫生、审计、体育、地震、安监、旅游、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项目的相关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大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重大项目推进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内重大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内的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重大项目建设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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